【以案释法】当爱已成往事,彩礼要返还吗?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财产,蕴含着对“宜室宜家”的美好愿望。而今彩礼作为婚前的一个重要事项,往往成为情侣之间,甚至两个家庭之间的一道考验。本案中的男女双方已举行订婚仪式,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最终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当爱已成往事,彩礼是否要返还呢?

基本案情

本案中,男女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于2023年1月举行订婚仪式,男方按照当地习俗支付被告88000元现金作为彩礼,又为女方购买衣服等支出5850元。后在相处过程中,两人矛盾不断,最终决定分手。但对于彩礼是否返还、返还多少,双方产生较大分歧。男方认为,彩礼是为了结婚而支付,既然婚没结成,女方应全额返还;女方则觉得,双方生活期间,男方存在过错,导致双方未能办理婚姻登记,自己在恋爱中付出了感情和时间,不应全额退还彩礼。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一度激化。

审理结果

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想法,安抚他们激动的情绪,引导双方冷静、理性看待问题。并向双方讲解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明确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应当返还,但具体返还数额一般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双方过错、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孕育子女、彩礼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女方返还彩礼65000元,并当场兑现。


法官提醒

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过高的彩礼已成为很多家庭沉重的负担,彩礼的给付应当以当地的经济水平、男方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双方的意愿为基础,不能盲目攀比,更不能用彩礼的多少来衡量感情的深浅,亦不能以彩礼为由索要骗取财物。当结婚的目的无法达成,女方应当向男方返还彩礼,通过返还一定数量的彩礼,弥合破碎的感情关系,真正做到让婚姻归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供稿:土坪法庭

审核:李泽科 朱俊韬

编辑:骆林婵

转自:正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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