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邻居砍柴却被所砍树木砸中不幸身亡,突如其来的不幸,让两个家庭陷入悲痛,也让两家原本友好的邻里关系陷入绝境。近日,保康法院马良法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经过法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part 1
案件详情
2024年12月15日,郭某雇请邻居家58岁的李某帮忙上山砍柴,李某遂按照郭某的安排,于当日上午在郭某的责任山上砍伐木柴,砍伐过程中被倒下的一棵树砸中,李某当场死亡。随后,郭某家庭预支4万元的安葬费用。
李某是家庭的顶梁柱,其不幸死亡是李某家庭的重大损失。这一事故悲剧的发生也让原本邻里关系友好的李某、郭某两家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后经镇、村干部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死者李某的家属遂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赔偿。
郭某与其老伴均已70余岁,体弱多病,其子常年外出务工,家庭非常困难,这一巨额赔偿也让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part 2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家庭情况,秉持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努力寻找该案矛盾化解的最优解。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来到法庭,了解事发经过、当事人家庭情况及各自意见。承办法官就案涉事实逐一核查清楚,对双方争议的家庭雇佣、承揽合同、劳务合同等关系进行分析。本案中,李某不是专业砍伐人员,砍伐技能经验相对薄弱,不排除在砍伐作业中因李某自身操作不规范失误导致树被砍倒后从另一方向砸中李某身亡。同时,李某作为成年人,作业时应当切实注意自身安全,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及郭某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积极做好李某家属的思想疏导工作,通过释法明理,李某家属最终同意协商。郭某之子自愿赔偿李某家属款项90000元,分期支付,李某也主动承担了诉讼相关费用。此事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part 3
法官提醒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无论是提供劳务者还是接受劳务者,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劳务者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接受劳务者也应当通过正规途径合法雇工,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相应风险提示,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保康法院陈晓珂
审核: 王洪
终审:周俊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