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亿例辅仁

为自己的民事诉讼申诉事项,近两年联系了近百名律师,其中不乏鼎鼎有名的大律师,名头大的吓人的都不在少数。不少主攻刑事案件的大律师听说我的申诉案情后,都说自己不管民事,十动然拒。虽然有些沮丧,但是也不妨思考一下,如果案件疑似冤假错案,法官疑似枉法裁判,那么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可能导致出错的根本原因在哪里?经过我非专业、不成熟、外行、班门弄斧、贻笑大方之后的思考,我得出一个经不住多少检验的结论:

刑事案件出现争议,极大概率是事实认定出了问题。而民事案件出现争议,极大概率是法律适用出了问题。

当然,我用了极大概率,说明存在小概率事件与我的结论完全相反,但是谁在乎呢?我只负责把我的思考过程分享如下,欢迎一切形式抛砖砸砖,不过在否定我之前,先温习一下我添油加醋翻译的一段话,发在知乎的评论区,被很多人点赞的这段:


首先看标题提到的两个最新的案件,对刑期做了大幅度压减,都是大律师的手笔。首先是这个这个案子的律师之一在我微信列表中,另一个律师名气大到,劳荣枝案件最后就是他辩护的,虽然没成功。另一个是,其中之一的律师在微博粉丝量惊人。

我无意评价两起案件的最终结果是否公平正义,毕竟有前车之鉴,四川某律所吹嘘,二审将一审死刑改成死缓,发了公众号文章,后来被再审重重打脸,一张图就勾起回忆了:


但是我相信,上面两个案子,经过如此强大的辩护团队参与,刑期获得大幅度缩减,说明法院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苏格拉底的名言「未经审视的生活不值得过」,我想说的是,未经公众审视的法院判决,出问题的概率不小。

第一个案件,从审判结果来看,显然是事实认定发生重大变化,包括:首先是认定邢警察是否执行公务,非执行公务期间能否履行职责,还包括被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法院最新判决认为是延误治疗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枪击是直接原因,但不是致命原因,被害人对自己不去医院接受正规治疗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等等,从头到尾都是围绕事实认定来辩论的。

第二个案件更加简单,就是对被告人写的小说,到底是否认定为淫秽作品展开,包括鉴定程序、鉴定资格、鉴定组成人员,以及最终的鉴定结论,从头到尾控辩核心都是围绕事实认定问题。

还有大量的例证,比如刑事改判最著名的聂树斌案(2016)最高法刑再3号最后总结为:


另外一个同样著名的呼格吉勒图案件(2014)内刑再终字第00005号同样做了类似阐述:


至于去年轰动一时的李四强案件,虽然没找到判决书,但是媒体报道清晰可见:


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我觉得突破绝大多数人的认知能力范围。因为很简单,这件坏事,被告人做了还是没做,是个非黑即白不存在任何中间状态的判断题。如果做了坏事,那么所有没有做坏事的证据都是假的,至少是不全面的。反过来,如果没有做坏事,那所有证明其做了坏事的证据必然也都是假的。理论上来讲,应该是很简单的事情啊,但是实践中就是这么难,难在哪里,难在重大刑事案件受害人基本上都死了无法开口说话,所以最直接的证据很难获得,如果法院对可以脱罪的证据选择性无视的话,那冤假错案就发生了!当然时过境迁,现在大数据天网系统下,重大刑事案件想瞒天过海是是几乎不可能的了,所以忍不住要把高赞的印度电影《误杀瞒天记》拿出来嘲笑一番,因为在当下中国,几乎绝无可能!

然而,可悲的是,层出不穷的冤假错案还在不断制造不断发生中。我虽然是个毫无影响力的小自媒体写手,后台也有几百人给我发消息请我协助发声。这就涉及我下面要说的最关键点:

事实认定,只有当事人最清楚(这是一句极端正确却毫无意义的屁话),当事人的近亲属亲朋好友,乃至枕边人,或者辩护律师,想彻底搞清楚,都很难。更难的是比如辩护律师自认为搞清楚了,要说服公检法机关,那就更难、太难乃至比登天还难!为啥,我在评论这篇文章时写道:

最后,减到四年,只是因为他们不敢判无罪。因为判了无罪,公安检察院都要有人倒霉,他们不至于为了纠错而去伤害同僚,毕竟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这才是最大的问题所在,本来是相互监督,也就是道理上就应该相互拆台的,结果变成了沆瀣一气。

可惜作者没有同意放出来,可能是我写得太直接了一点吧。这也是我婉拒绝大部分请求我代为发声的根本原因,因为我自己尚在泥沼无法自拔,哪里有这个能力、精力和眼光去发现其他人案件中事实认定部分是否存在问题呢?现实中,老婆不知道老公在外受贿的大有人在,所以老公受贿被抓,老婆在外喊冤,问题是老婆只能凭自己的日常相处判断老公没有受贿,但是检察院却可能有充足的证据链证明老公受贿,这时候,老婆喊冤再厉害也没啥用啊!当然,我只是举例,绝无任何影射、暗示。

以上是刑事案件,那么下面来谈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改判纠错,大部分是源于法律适用,虽然事实认定也极端重要,但是如果产生重大分歧,必然是法律适用。如果重大分歧是源于事实认定,那么法院也就太不负责任了,一般这种情况下是发回重审而不是改判。而民事案件中,之所以事实认定不是冤假错案高发的原因,道理同样非常简单,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都在庭审现场啊,都可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啊,伪造证据一定会被对方提出质疑。当然,不否认极个别民事案件居中裁判的法官对双方证据质证不能公正公平采信,但这种概率极低。下面开始举例,重大民事案件改判原因,来佐证我的观点。

先来一个王炸,民事诉讼(2020)最高法民再15号,光是诉讼费就多少钱?一审504万,二审504万!再看审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了最高人民法院自己的判决!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在哪里?看图:


第一句话就是,对事实认定无异议!然后翻来覆去都在谈,法律适用问题,就是能不能适用合同法相关条款,当事人能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再来一个拉锯战,同样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431号:


还是通篇都在说原来的判决存在逻辑错误,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存在违反合同相对性等等。

再来,这个案子(2018)最高法民再465号是创造历史的,也就是经过三级法院盖章认定,再经过两级检察院追认,基本上棺材上钉钉了,结果还是被翻案,看最后部分:


这个结论很严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有错误,结果当事人花了至少8年才翻案!

当然,也不绝对,几级法院连事实都搞不清楚的案子也是有的,最终结果是发回重审,(2014)民抗字第32号:


这么小的一个案子,也就是个房屋买卖,惊动三级法院四次出具判决书,结果被最高人民法院一笔勾销!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可是认定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事实认定没搞清,才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本质上,最高检能够提抗诉,还不是一眼看出依据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法律适用有问题嘛,最后倒推出事实认定的基础不扎实。

以上举例,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介入的,实践中,民事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导致出现分歧的,我举自己的案例已经太多太多了。但还是有人反映不直观!好吧,我也是无话可说了……再次截最小的图,让对比更加直接,可好?

首先是被多个高院再审裁定引用的大名鼎鼎的(2020)川01民终3007号:


其被几个高院再审裁定引用了呢,答案是3个!一般来说99%的二审判决只会被一个高院再审裁定引用。


然后另一个高院驳回再审裁定,不是以上三个之一哦,这么说的,案号(2021)陕民申1725号:


同一法条,同一公司——乐伽公司,结果一个适用,另一个说不适用,这不是法律适用问题,还是啥问题呢?

继续悬赏1K,全网征集还有哪个比以上例子对比更加鲜明更加突出的民事诉讼例证,条件也仔细解释一下:至少得有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至少涉及两家以上,上述案例实际上涉及三家,且四川高院还出现两次!

回到开头的结论,也能理解为啥大多数律师不太愿意接手民事案件申诉,因为民事案件申诉基本上都是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很容易定位,这反而导致纠错更难,因为法院更有理由拒绝纠错,理由就是: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嘛,你也不能说我错啊!而刑事案件申诉可以动不动弄个大新闻,且涉及当事人人身自由,当事人家属等等更愿意不惜代价去推进,所以律师相比较而言动力更大一点,况且事实认定外人无法置喙,更方便律师大展身手,毕竟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别忘了,法律适用问题,再不专业的外人都可以评头品足!

以上都是一家之言,不喜欢的尽可略过!另外由于不可抗力,之前的读者群已经废弃,如有读者在其中,自行选择是否继续,总之与我无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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