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3月19日,北京石景山法院通报一起涉消费欺诈典型案例。消费者通过电视购物购买了一套用于收藏的人民币,但收到货后发现货品与宣传的不符,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将其诉至法院,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商家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
原告朱某以19800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电视购物渠道销售的第三套人民币小全套(共计26枚,其中含壹角8枚)。后原告得知升值空间大的是第三套人民币大全套(共计27枚,其中含壹角9枚),即大全套比小全套多1枚藏品“背绿水印”壹角,原告又以792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大全套,但收到的商品中仍然缺少“背绿水印”壹角1枚,实际与小全套相同,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向被告主张三倍赔偿。被告主张其系因工作上的失误错发产品,并没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
石景山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以投资为目的,在购买第三套人民币小全套后,得知售价高、藏品数量多的第三套人民币大全套更具有投资价值,则购买了大全套。原告在购买前已获知商品售价、藏品数量等真实信息,被告并无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并且,大全套的售价、藏品数量等信息,无需专业知识即可辨别,原告获知商品信息后出资购买,并非被告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被告不应承担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货款的法律责任。但是,考虑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及时发现问题,为原告提供的商品与约定不符,存在违约行为,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
法官表示,随着消费者法律意识的增加,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为由的维权案件日渐增多。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涉案商品前,已获知售价、藏品数量等真实商品信息,无法认定经营者交付缺少一枚藏品的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本案裁判厘清了经营者违约和欺诈的行为边界,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指引消费者理性维权,推动消费者形成合理维权预期,节约消费者维权成本。
编辑 刘倩 校对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