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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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活动中,有时会出现一种复杂情况:名义上的借款人和实际使用借款的人并非同一主体。
那么,出借人明知款项实际使用人,应由谁来还款呢?
在借款场景中,如果出借人明知名义借款人是受实际用款人委托借款,那么就形成了一种委托借款关系。
比如,甲公司因自身资质问题难以从银行贷款,于是委托信用良好的乙公司以乙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银行知晓这一委托关系后仍出借资金。
在此情形下,借款合同虽由乙公司与银行签订,但实际约束的是甲公司和银行,甲公司作为实际用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检在其发布的第二批11件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大连某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侯某辉、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中明确:
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由实际用款人使用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委托关系的规定,认定实际用款人为责任主体,由实际用款人还款。
抗诉意见认为,
案涉借贷行为系某滨集团与某航小贷公司为规避金融监管政策、协商一致形成,朱某等三名员工系受某滨集团委托向某航小贷公司借款,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均是某滨集团。某航小贷公司明知案涉借款是某滨集团委托其员工以个人名义办理,本案应适用委托关系的法律规定认定由某滨集团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某滨集团因经营需要向某航小贷公司借款,但某航小贷公司要求以自然人名义借款。某滨集团遂指令员工朱某、侯某辉、程某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实际用款人为某滨集团。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某航小贷公司在放款时明知实际用款人为某滨集团,且借款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指示员工签字、款项流转等行为。
根据《民法典》关于委托关系的规定,名义借款人系代理实际用款人借款,应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最终认定某滨集团为实际借款人,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保护了名义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周军律师提醒,当出借人明知款项实际使用人时,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案例,通常应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这一规则有助于厘清复杂的借贷关系,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债权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的合法权益。在参与借款活动时,各方应明确借款主体和实际用款人关系,避免因责任不清引发纠纷。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寻求准确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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