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后可以取保吗?”“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取保候审出来?”“已经作出的逮捕决定还能改变吗?”“改变逮捕决定的理由是什么?”上述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及亲友,尤其在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较为关心的。
王元君律师通过本文,对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被追诉人”)强制措施决定与变更的主体及程序等,进行简要说明,供被追诉人本人及亲友参考。
一、案件初期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逮捕等)的决定
刑事拘留期限内,侦查机关会结合案件情况,对是否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作出决定。一般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对存在一定逮捕必要的,侦查机关会呈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机关会结合涉嫌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有无继续犯罪和逃避或者妨碍侦查的可能性等因素考量,最终对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决定。对于不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案件中后期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逮捕等)的变更
案件承办期间,办案机关可能结合案件情况的变化,对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变更。这里的办案机关即指公安(一般案件)、检察院及法院,其对应着刑事诉讼流程中“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三个阶段。
三、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逮捕等)的一般原因
办案机关之所以变更强制措施,一般出于如下8种原因:其一,被追诉人符合取保候审适用条件,不存在被继续羁押的必要;其二,被追诉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三,被追诉人可能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管制、宣告缓刑或单独适用附加刑;其四,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其五,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其六,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其七,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其八,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对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逮捕等)的变更如何启动
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可以自行决定,也可经如下5类主体申请/建议启动。这5类主体包括:人民检察院建议(羁押必要性审查)、被追诉人、被追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被追诉人的近亲属、辩护人。
上述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进行,也可以依据如下6类主体的申请启动。这6类主体包括:被追诉人、被追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被追诉人的近亲属、辩护人、值班律师、被追诉人所在看守所(主要因在押人员身体状况,而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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