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指纹、人脸识别,为了规范管理员工,每个公司的打卡方式都不尽相同。打卡,对单位而言,主要是有效敦促员工按时上下班,保证生产任务的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对员工而言,打卡记录可以用来作为上下班、加班的证据。

  网友咨询:

  打卡时间晚于规定下班时间,等于存在加班吗?

  彭芳玲律师解答:

  仅以打卡时间晚于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就主张加班费,会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诉求。除非员工能够举证打卡时间晚于下班时间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才能证明加班事实存在。

  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或者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在加班费争议处理中,要充分考虑劳动者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结合具体案情合理分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彭芳玲律师补充:

  我国对于劳动者施行的是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超出上述时间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视为加班。用人单位需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心理健康的前提下,取得劳动者同意后,才能加班。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彭芳玲律师简介

毕业于五院四系之一的西南政法大学,现在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就职,曾在多类型业务团队工作,实务经验丰富。律所在北京、成都、重庆、贵阳、济南、昆明、拉萨、深圳、上海、天津、香港、西安、太原、西宁、南京、武汉、海口、乌鲁木齐、福州、广州、华盛顿、悉尼、加德满都及曼谷等国内外主要城市设立了办公机构,各办公室实力均居于本地前列。

主攻业务方向:民商事诉讼;涉税法律服务(包括涉税刑事诉讼、应对税务稽查等);企业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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