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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婚姻及购房背景

原告周宇与被告吴悦于1998 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 年 8 月 31 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育子女,各自带着女儿共同生活。2005 年 12 月 20 日,被告吴悦(买方)与案外人郑辉(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 15 万元购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S 村 [原房主王强,后经多次转手至郑辉] 一处坐北朝南的五间房屋及宅院(即 X 号院)。吴悦支付房款后,郑辉交付了 X 号院。2010 年左右,吴悦在 X 号院内加盖一排五间平房。

(二)房屋流转过程

X 号院土地使用者原本登记为王强。2002 年 11 月 30 日,王强之子王小明(甲方)与刘芳(乙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 4.5 万元将 X 号院房屋卖给刘芳,刘芳付款后王小明交付房屋。2004 年 4 月 19 日,刘芳(甲方)又以 5 万元将房屋卖给郑辉(乙方),郑辉付款后刘芳交付房屋。其中,刘芳并非北京市通州区 S 村村民集体组织成员,郑辉和吴悦均为该集体组织成员。

(三)离婚及财产争议前情

2016 年,王强之女王晓丽等人起诉吴悦等人,要求确认郑辉与吴悦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腾退 X 号院内北房,法院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2016 年,因通州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X 号院面临拆迁。2016 年 9 月 15 日,拆迁人北京 H 公司(甲方)与吴悦(乙方)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合法宅基地认定面积、被安置人口等信息,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等各项补偿共计 2039394 元。2016 年 9 月 29 日,双方又签订《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明确安置房屋概况、价款、交房日期、周转补助费等内容。拆迁人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将剩余补偿款及第一笔周转补助费共 1373356.5 元支付给吴悦。2019 年 3 月 5 日,法院判决周宇与吴悦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案处理。

(四)安置房交付及相关争议

2019 年 12 月和 2020 年 5 月,安置房交付,分别为某地一区 A 号楼 1 单元 B 室(B 室)、某地一区 C 号楼 1 单元 D 室(D 室)、某地 E 号楼 1 单元 G 室(G 室)。D 室由吴悦装修后入住,吴悦还将 B 室和 G 室委托给中介公司管理并签订相关合同。原告周宇知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拆迁安置房屋及相关财产。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周宇请求判令北京市通州区S 村 X 号拆迁安置的 B 室、D 室归其排他性居住、使用,吴悦腾空并交付上述房屋,待具备条件后协助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要求吴悦给付拆迁补偿款 752604 元、吴悦名下银行存款不合理支出与余额 398243.96 元、第二笔周转补助费 109032 元。周宇认为 X 号院拆迁利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悦拒绝分割且有转移财产情形,应按 55% 比例分割。

(二)被告抗辩

被告吴悦不同意周宇的诉求。称B 室、D 室是基于自己农民身份及本村户口拆迁所得,周宇是居民户口且享受过拆迁利益;拆迁补偿款已用于生活和还债;银行账户无钱且用于还账,周转补助费用于交房时补房款等费用。

(三)被告反诉

被告吴悦反诉要求分割周宇名下通州区Y 号院的拆迁定向安置房、房屋拆迁周转补偿款 72000 元、某单位的住房补助 70000 元、周宇自 2002 年以来的退休金 438024 元。

(四)原告对反诉的答辩

原告周宇称Y 号院拆迁定向安置房由女儿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女儿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转补偿款、住房补助、早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存在可供分割款项。

(五)核心争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X 号院拆迁安置房屋及相关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吴悦名下银行存款等款项的处置;以及周宇名下相关财产是否应被分割,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财产分割原则、财产去向举证等法律问题。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S 村 X 号院落拆迁所得的安置房(某地一区 A 号楼 1 单元 B 室)的全部权益归原告周宇所有;待具备所有权登记条件后,被告吴悦协助原告周宇将该房屋登记至原告周宇名下。

被告吴悦支付原告周宇房屋折价补偿款35245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

被告吴悦支付原告周宇B 室自 2019 年 3 月之后对应的周转补助费 4736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

四、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X 号院系周宇与吴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进行了添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拆迁取得的补偿及安置利益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特殊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安置房屋分割

综合考虑三套安置房的面积、居住使用情况,确定B 室权益归周宇所有。吴悦所得房屋面积大于总安置面积一半,需支付周宇多得部分的折价补偿款,参考协议中 17500 元 / 平方米标准确定补偿款金额。周宇要求 D 室排他性居住使用诉求未获支持,因其请求不符合公平合理分割原则。

(三)其他财产诉求处理

拆迁款发放时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截至离婚时拆迁款剩余金额及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本案暂不处理,双方可另案解决。关于周转补助费,支持B 室在双方离婚之后至实际交付后四个月的费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与剩余拆迁款处理一并进行。

(四)反诉请求分析

吴悦反诉要求分割周宇名下相关财产,因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的剩余金额、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等问题,且Y 号院拆迁定向安置房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本案不便处理,双方可另案解决。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代理此类案件,需精准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本案中,通过梳理X 号院购买、添建及拆迁过程,准确认定拆迁安置房屋及补偿款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后续财产分割诉求奠定基础。

(二)合理运用财产分割原则

熟悉并合理运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在安置房屋分割中,综合考虑房屋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如确定B 室归周宇所有并让吴悦支付折价补偿款,体现了对双方权益的平衡考量。

(三)有效应对证据收集与质证

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财产相关证据,如房屋买卖协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流水等。在庭审质证环节,对对方证据进行有效质疑和辩驳。维护当事人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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