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傍晚,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4岁的侄子小明从家中出发至卤料店购买卤料,到达后,陈某将电动车停放于卤料店门口,但未将钥匙取下。期间,小明独自爬上该电动车上玩耍,不慎转动车把手,导致车辆发动后撞倒正在购买卤料的林某,造成林某受伤。
请问:小明闯了祸,应由谁来担责?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4岁的小明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作为受委托监护人的临时看护人。在照看期间,陈某因未拔电动车钥匙且未有效看管儿童,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官提醒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临时看护人亦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因疏忽引发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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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欣悦
一审:吴娟欢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