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出入口升降杆砸到车辆,

车主母亲坐在地上

要求物业赔礼道歉,

不料被后续车辆撞伤。

物业公司要赔偿吗?

来看本期案例。


杨某搭乘儿子小杨驾驶的汽车通过某小区东门时,因车牌未录入系统无法驶出。杨某遂下车要求岗亭物业工作人员打开道闸升降杆,不料小杨后面的车抢先驶出,小杨紧跟其后,却被刚好落下的升降杆砸到引擎盖。

小杨将车停在小区门口后与物业人员理论,小杨父亲闻讯后也驾驶四轮小货车堵在小区门口。物业公司经理及保安队长到达现场协商处理此事,杨某不服背坐在小区出入口的地上,小杨及物业人员上前劝阻均无效。

此时业主宋某驾驶汽车进入小区,不慎撞上杨某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宋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经法院判决,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杨某损失26.21万元,杨某自行承担8.94万元。

杨某认为自己受伤是物业公司未正确履责、安保措施不到位造成的,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8.94万元。


湘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主张的损失系交通事故所造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杨某、宋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未认定物业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责任,故物业公司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并非本次事故的侵权人,物业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即使物业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仅限于对第三人侵权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非对受害人自身应承担责任部分进行赔偿。即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再承担责任。本案中宋某及保险公司已在宋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对杨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即第三人已承担了其应承担的全部侵权责任,故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已不存在。杨某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行为人存在过错,三是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虽然杨某遭受了损害,但物业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且杨某的损害结果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不构成侵权责任。

杨某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第三人已在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赔偿了杨某的损失。小杨车辆跟随前车出闸道口时,物业公司按正常流程开启升降杆,履行了管理职责。虽然升降杆砸到小杨车辆上,但并未对车辆造成损害。物业管理人员对杨某的危险行为及时进行了劝阻,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杨某不听劝阻将自身陷于危险之中,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官提醒,小区升降杆作为车辆进出管理的重要设施,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居民在进出小区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耐心等待道闸开启,避免强行通过或在出入口逗留。小区出入口是车辆进出的必经之地,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居民在该区域时应保持警惕,避免在道闸附近停留、打闹或从事其他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

来源:湘乡市人民法院

作者:谭颖 编辑: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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