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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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如果双方是企业的,合同通常都会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那么,如果合同约定签字盖章生效,要同时有签字和盖章才能生效吗?

最高院在《黄进涛等与海口明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约定一般可以理解为签字或盖章后协议即属生效,而非必须同时具备签字与盖章两个条件后协议方生效力。当事人主张协议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才生效理据不足。

最高院认为,

黄进涛既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亦是北建海南分公司项目经理,其与明光旅游公司、明光酒店公司签订《停工前工程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停工前工程结算协议》第五条约定,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前述约定一般可以理解为签字或盖章后协议即属生效,而非必须同时具备签字与盖章两个条件后协议方生效力。因此,原审判决基于黄进涛其时身份及其签字行为认定《停工前工程结算协议》已经生效,并无不当。

北京建工仅从前述协议条款表述的词语文字组合关系,即分析主张协议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才生效,并由此主张《停工前工程结算协议》尚未生效,协议确认的工程欠款数额故而不足采信,理据不足。

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前述协议确认的工程欠款数额存有错误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据以认定停工前工程欠款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要注意的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因此,并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签字盖章生效” 约定的理解和认定并非统一,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交易习惯等多种因素。

周军律师提醒,若希望合同严格在签字且盖章后才生效,在合同条款表述上应更加严谨。比如,可明确表述为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避免产生歧义。若认为签字或盖章满足其一合同即可生效,也可表述为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这样清晰明确的表述,能减少日后因合同生效条件引发的纠纷。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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