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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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价款的结算往往复杂且耗时,时常出现工程早已完工,价款却迟迟未结清的情况。而利息的计付,对于施工方等利益相关者而言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到资金的实际收益。
那么,当工程价款一直未结算时,利息究竟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付呢?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院不同判例仍有不同裁决:
一、自诉讼之日起计付工程款利息
案例一最高院在《云南省大理消防器材(集团)总公司与永平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工程完工后一直未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系在一审程序中通过司法鉴定才得以确定,故一、二审法院酌情确定自大理消防器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计付工程欠款利息,并无不当。
案例二最高院在《湖南王老五饮品有限公司、湖南人生饮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明确
本案中,案涉工程交付之日不明,工程价款也未结算,应以航天建筑公司起诉时间作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二、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之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
案例三最高院在《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但双方并未依约进行结算。根据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根据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本案中,中建二局四公司申请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故案涉工程造价应当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依据。据此,原判决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之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要注意的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因此,并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周军律师提醒,工程价款未结算的,根据最高院判例精神,欠款利息从起诉之日或鉴定意见出具之日起计付都有可能被支持。当事人可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进行主张,以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更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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