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该司法解释将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解释给消费者提供了许多法律保障,例如规制“霸王条款”,降低消费者举证责任等。
消费者最关心的可能是消费充值后,如何才能退钱,法律上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对于这个问题,根据不同退款原因有不同的处理。
七天无理由退款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除非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否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见第14条),这里有几点值得注意:
1、退款期限从付款之日起计算;
2、不属于商家的过错,所以只退本金,不退利息;
3、已经获得过商品或服务的不允许退,且提供过商品或服务的人可以是“其他经营者”。
注意这里已经消费的情形,不局限于在充值的经营者消费,在其他经营者消费也算(例如在品牌连锁店充值时,不同地方的店可能为不同经营者,法律上也可能是各自独立的主体)。
“无理由退款期”过后,消费者的单方解约退款权
消费者符合规定情形还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其中包括两类情形,一是法律直接赋予单方解除的四种情形,二则是“情势变更”解除权(第13条)。前者的四种情形包括:
1、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2、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3、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4、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如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符合民法典规定“情势变更”情形,且消费者和经营者就变更协商不成的,则可以单方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导致退款的,则消费者请求退还剩余预付款时,还可以要求支付利息,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属于违约情形的,还可以追究违约赔偿责任,这些是和“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核心区别。
对于经营者而言,退还预付款时,除了可以抵扣已兑付商品或服务的款项外(“抵扣权”,第15条),还可以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折抵补偿权”,第21条),但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合同标的金额、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诚信原则作出认定。
无效、被撤销情形的退款请求权
如果根据民法典的一般规定,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出现无效或被撤销情形的,则同样可以据此主张无效或撤销合同,及返还剩余预付款。此时,经营者同样享有前述的“抵扣权”和“折抵补偿权”,但存在例外情形。
该司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主张从预付款中抵扣已经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付费游戏等服务的除外。”
其他法律保护
在处理上述消费者的退款问题时,该司法解释还提供了一些有利于消费者的保护规定和原则:
更有利原则: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就退款有更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对合同的解释出现争议,或因经营者拒不交出其控制的相关证据导致事实认定出现争议的,均应采纳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和认定(第8条和第25条)。
格式合同效力排除原则: 经营者“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民法典第497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第9条)。
惩罚性赔偿与追究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最高院公布的相关典型案例,对于类似“职业闭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