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阳光透过斑驳的窗户,洒在我堆满案卷的办公桌上。我翻开一份新收的案子,本以为只是个再寻常不过的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留下了书面遗嘱,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清楚,不存在其他隐藏的继承人,遗嘱涉及的财产权属更是毫无争议。怎么看,这案子都有很大的调解空间,似乎能轻松解决。

原告:老何、老丁

这对头发花白的老人诉请简单直接:根据他们的女儿何某于2020年9月出具的遗嘱,继承她的全部遗产。

然而,当我组织第一次质证时,情况陡然生变。质证现场,气氛紧张得有些压抑。

被告:小吴

一个看起来干练的年轻女孩,直接拿出了又一份何某于2020年3月出具的遗嘱,该遗嘱白纸黑字明确写着:何某全部遗产由小吴继承。

两份遗嘱,时间不同,内容矛盾,还牵扯到数百万的财产归属。一时间,房间里一片寂静。这是什么情况,难道中间另有隐情?

我当机立断,将质证程序更改为调解程序,随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分别谈话,希望能从他们的单独讲述中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朱法官,我真是有苦说不出啊!”小吴一见到我,泪水夺眶而出,随后她缓缓道出了一段往事。原来,本案被继承人何某与吴某是再婚夫妻,两人于2002年登记结婚。结婚时,吴某已有一年满18周岁的女儿,也就是本案被告小吴。2018年,何某被查出患有癌症。手术台上,生死一线;病房里,病痛折磨。在那些艰难的日子里,小吴始终陪伴在侧,跑前跑后。每一笔医疗费用,也都是她默默垫付。鉴于小吴多年的悉心照顾,何某于2020年3月立下遗嘱,将名下的三套房屋中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以及除房产以外的财产全部遗留给小吴,并约定在她去世后,小吴要替她对其父母尽孝。这份饱含深情与托付的遗嘱,何某和小吴都认真地签了字。

但是,为何何某会在去世前几天又将遗产留给了父母老何和老丁呢?

原来,何某的父母生有两个女儿,何某是姐姐。何某的妹妹眼看自己的亲姐姐要将巨额遗产交由没有血缘关系的外人继承,难免心生不忿,便动员自己年近九十高龄的父母去做姐姐何某的思想工作。在亲情的压力下,何某在去世前十几天又立下一份遗嘱,明确要将她名下的财产遗留给自己的父母,并且对该遗嘱的形成过程进行了录像。

我又找到了何某的父母老何和老丁。老人坐在我对面,神色有些复杂。“法官,小吴手里那份遗嘱,我们真不知道”, 老丁叹了口气,“不过,女儿生病时,小吴确实照顾得周到。” 从他们的话语中,我听出了无奈与纠结。经过与双方的谈话,案件全貌逐渐清晰。但新的难题摆在眼前:

应该如何判决呢?是遵循“时间在后,效力优先”的原则,认定何某父母手中遗嘱有效,还是尊重公序良俗,肯定小吴手上遗嘱的价值?

在仔细审查证据的过程中,我发现何某与小吴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小吴手中那份“遗嘱”,何某和小吴都已签字确认,且“遗嘱”中要求小吴对何某的父母尽孝。此外,小吴还对何某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该“遗嘱”应该被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何某父母所持遗嘱的优先性并不成立。最终,我做出了判决:何某的遗产均由小吴继承,驳回何某父母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获得了上级法院二审的维持。

法律的天平不仅要称量证据的轻重,更要丈量人性的温度。小吴在病榻前日复一日的照料,何某临终前受亲情裹挟的无奈,都化作判决书上的墨迹。最终将小吴手里的“遗嘱”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既是对小吴数年如一日付出的法律回应,更是对“老有所养、病有所依”传统美德的司法背书。这让我坚信:真正的法治精神,应当在条文与情理的交界处生长,让每一个善意的付出都能在法槌落下时,听见正义的回响。

来源:梁溪法院

编辑:黄枫怡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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