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沿河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部分款项,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原告付某与被告赵某某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谈婚论嫁,原被告及双方父母商谈结婚事宜时,确定支付彩礼14万元,另原告需给被告购买“三金一钻”(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和钻戒)。

2024年2月,原被告在被告老家按当地风俗办理了酒席,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改口费”1.5万元。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多次吵闹,且被告拒绝办理结婚证,双方均搬离共同居住地。被告同意退还彩礼等款物但迟迟未退,原告遂走诉讼程序。

法庭调解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深入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及经济状况,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同时,从情理角度出发,劝导双方换位思考,避免矛盾激化。

经多轮沟通,法官提出“分期履行+当场兑现”的调解方案,在确保原告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被告实际履行能力,合理确定返还财物和期限。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赵某某退还“三金一钻”、彩礼9.38万元,其中当场退还“三金一钻”、彩礼1.38万元,剩余款项8万元约期退还,逾期未还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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