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
成倍增加了意外发生的概率
不但有可能损害他人的权益
而且也可能给狗狗造成伤害
要是发生这样的情况
责任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0日,被告简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思南县合明溪镇塘池村出发往思南县合朋溪镇街上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县合朋溪镇塘池村路段处时,将公路上任某某养的德牧犬碾压致伤。事故发生后,原告任某某将宠物狗送医,并产生医疗费共计8918元,双方因此发生矛盾纠纷。原告表示自己饲养的宠物狗与其有特殊的感情,看到其被撞受伤,不能置之不理,所以送医,产生医疗费是客观事实,被告应当赔偿。而被告则认为,原告饲养宠物狗未牵狗绳,未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且本次事故属于财产损失,自己的车辆已经投保,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故任某某将简某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受理此案后,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充分了解本次事故全部过程后,法官从法律与情理的角度对双方之间的过错责任进行了分析,原告认识到了自己对于宠物狗的管理确实存在疏忽大意,被告也认识到了对于宠物狗受伤确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被告方同意赔偿原告宠物狗医疗费、诉讼费等共计2634元,并于调解当日支付了全部案件履行款,本次纠纷得到了妥善的化解。
法官说法
机动车驾驶者在道路上行使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合理车速,注意观察路况,特别是在通过村庄、居民区等人员和动物活动频繁的区域时,更应当提高警惕,小心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另一方面,饲养动物的公民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如佩戴牵引绳等方式,约束好自己的饲养的动物,防止动物对他人造成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思南县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位置
供稿:魏婷
监制:黄文松 |审核: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