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黄郅翔

初冬清晨,德保的天气逐渐转凉,阳光穿过雾气让整个城市蒙上了一层薄纱,沐浴在暖阳下的街道略显冷清,而今日的法庭却格外热闹。

五十余名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齐坐旁听席,让本就不大的法庭略显拥挤,一双双明亮的眼睛流露着对庭审的好奇。法庭中央的被告人张淞(化名)显得格格不入,他佝偻着身躯,站在被告席上,粗糙的手指不自觉地摩挲着衣角,眼神时而望向天花板,时而低垂,透露出内心的忐忑与不安。起诉状中,这位年逾半百的农民因在山林间使用捕鸟抄网杆捕获了六只画眉鸟,后被公安民警查获,最终被提起公诉。

庭审伊始,公诉人铿锵有力地宣读起诉状并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淞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人的话语如同晴天霹雳,张淞的脸色瞬间变得苍白,身体也不由自主地微微颤抖。法庭上,面对我的连连发问,张淞只是低着头,一个劲地说自己错了,表示自己只是出于养鸟的爱好,从未想过会触犯法律,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连绵的山峦、茂密的森林、丰饶的水资源……德保县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成为了多种珍贵野生动物迁徙的重要通道。画眉鸟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明确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生态价值不言而喻。“法官所处理的,远不止于案件本身,更是关乎每一个当事人的命运。”尽管六只被捕的画眉鸟最终得以放生,重归大自然的怀抱,但案件中法与情的冲突,却让我陷入沉思。


闭庭后,我反复研读案卷。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威严不容置疑,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像一道分水岭横亘在眼前。张淞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显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然而照片中那些被关在笼子里的画眉鸟,似乎都在无声地控诉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秩序的破坏。

为进一步厘清案件情况,我实地走访了案发现场。同行的护林员指着林间隐约的网痕叹息道:“这些年总有人觉得逮几只鸟不算事,却从没意识到这是对自然生命的漠视与伤害。”来到张淞家,斑驳的砖墙上挂着精致的竹制鸟笼,笼内布局精巧,食槽、水盂一应俱全,笼底垫着晒干的苔藓,功能完备,种种细节让我意识到,鸟儿是他的伙伴!我不禁陷入沉思。


讨论案件时,年轻法官主张从严惩处,以儆效尤;资深法官则提醒我们注意刑罚的谦抑性,避免过度惩罚。我深知,案件的审判不仅是对被告人个人的法律制裁,更是一次对社会公众的警示和教育,因此,法律的判决不仅要体现威严,更要蕴含温度。宣判当日,法庭最终判处张淞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机械适用刑罚无益于增强人们维护生态的自觉性,被告人朴素的生灵之爱需转化为守护自然的具体行动。”敲下法槌时,张淞对着法徽深深鞠躬。窗外,一群鸟儿正掠过天空。

“我现在知道非法捕鸟是犯罪行为,也知道非法捕鸟后果的严重性了,以后再也不非法捕鸟了。要是碰上有非法捕鸟的,我也要劝说他们不要破坏生态环境。”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张淞说道。法律刻度丈量着人类行为的边界,而司法的温度,或许就藏在惩罚与教化的分寸之间。在法与情的交织中,我们寻求着公正与慈悲的平衡点。正如那六只重归山林的画眉鸟,法治的终极追求,是让每个灵魂都能在秩序中寻得安适之所。


法官“心中的一把尺”并非虚无缥缈之物,而是源于公理常识,根于法律法规,在审判经验与知识累积下所形成的“一把尺子”。秉承“小案不小办,小事不小看”的理念,让这“一把尺子”走出办公室,从源头排查化解矛盾风险,不怕山高路远,带案出“诊”,才能把“如我在诉”体现在每一起案件的全过程,让司法公正“看得见”。

部分图片由豆包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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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 德保县人民法院

作者 | 黄郅翔

编辑丨隆海亮

审核丨黄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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