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火来得又快又猛
一查竟是自家人点的火
放火可不是家务事
依法处理少不了
自建房突发火灾,调查确认人为纵火
2024年4月7日晚上,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九市镇一村民欧某(化名)的自建房内发生火灾。附近居民发现火情后立即报警,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此时房屋内已无明火,但外墙堆垛的木柴仍在燃烧。消防员出动水枪对现场进行降温处置。火灾烧毁了大量日常生活用品及家具电器,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火灾起因是房主欧某的儿子小欧(化名)在房间门口泼洒塑料瓶中的液体并点燃,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案件被移送给德庆县公安局处理。
从法律角度来说,虽然小欧点燃的是自己家的房子,但他的行为实际上威胁到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已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放火罪。如果小欧的房子系独立的自建房屋,周围并没有其他建筑,在他放火时周围也无其他人员,放火的行为未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仅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则小欧不构成放火罪。针对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小欧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纵火将面临严厉刑罚,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放火罪的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切勿一时冲动而人为纵火
在面对矛盾或情绪失控时
一定要保持冷静,理性处理
切勿采取极端手段
以免触犯法律
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来源:中国消防、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