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矛盾引发犯罪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李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被告人李某经人介绍到A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任轿车运输司机,后因工作期间出现运损事故,与A物流有限公司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李某在该公司工作近三个月后离职,双方纠纷未解决。2024年3月14日21时许,李某来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众街与高尔夫路交会处,用车钥匙等物品将A物流有限公司承运车辆及员工停放车辆共10辆划伤。经鉴定,其中受损的奥迪A6L、奥迪Q5L、奥迪RS5、别克凯越、长城哈弗CUV,5辆车的车损认定价格为147893.00元。2024年3月15日,民警在长春市双阳区某宾馆将被告人李某抓获。案发后,李某共计赔偿损失3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能积极赔偿损失,并已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李某适用于社区矫正,对其居住所在地的安全和秩序的稳定影响较小的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被告人李某在A物流公司任职司机期间,因运输车辆发生运损,与A物流公司产生民事纠纷后未能及时协商解决,而产生报复心理,进而由民间矛盾衍生出刑事犯罪。
本案的发生虽系特例,但也具有一定警示教育意义。从案发经过可以看出,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如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及时全面有效化解,就能避免矛盾的加深和激化。李某与A物流公司如能及时达成和解谅解,便不会走向极端而身陷囹圄。实际上,案发后,涉事双方在案件侦查阶段即达成和解协议,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可见,李某作为物流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合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自身行为的不理性而走向极端。法院根据李某认罪悔罪态度,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具体情节及社区矫正部门的相关意见,依法对其判处缓刑,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要求。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群众“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通过依法维权、依法办事,共同营造良善和谐的法治社会环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第67条第3款,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01条。
来源:长春汽开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