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吕先生查阅古籍后,给刚出生的千金起了个名字叫“北雁云依”。
没想到的是,在给孩子登记户口的时候,派出所方面没有同意。
不甘心的吕先生前后跑了七趟派出所,依然没能成功。
最后,吕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将派出所告上了法院。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为什么派出所不愿意办理呢?
新婚夫妇
吕某曾是名退役军人,他和张瑞峥一见如故,深入交流后发现两人对古典诗词都特别感兴趣!
之后,他们顺理成章地步入了婚姻殿堂。
虽然他们的感情生活甜蜜美满,但一直未能迎来爱情结晶。无奈之下,两人去医院做了全面检查,结果显示身体状况良好,只能耐心等待缘分的到来。
一天,张瑞峥笑容满面地告诉吕某,她怀孕了……
2009年1月,这个全家期待已久的女儿终于诞生了。由于深知孩子的来之不易,夫妻俩对她格外珍惜,决心为她取一个富有深意的名字,把世间所有的美好赋予女儿。
随后,他们翻阅了大量文献,最终被“心逐南云逝,形随北雁来”这句话吸引住了。
在他们看来,大雁在古典诗词中往往代表着思念与远方,这既承载着吕某退伍前因工作与妻子聚少离多的思念之情,又寄托着他们希望女儿将来能够自由翱翔、追逐梦想的美好愿望。
而“云依”从字面上理解,有一种云朵相伴的温馨感觉,意味着女儿能拥有温柔、安宁的性格,一生平安顺遂。
夫妻俩越看越喜欢,最终决定打破常规,不采用父母的姓氏,而是用“北雁云依”作为女儿的全名,他们希望这个独特名字能陪伴女儿一生。
户口登记受阻
2009年2月,山东济南的吕先生夫妇带着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材料来到了燕山派出所。
户籍窗口前,办理民警仔细核对证件时,看到孩子的名字“北雁云依”,发现孩子的姓氏既不跟父亲姓吕,也不跟母亲姓张,而是一个全新的姓氏。
于是,户籍民警拿着《山东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向这对新手爸妈解释道:
“按照规定,新生儿的姓氏必须跟随父母其中一方,您这个‘北雁’不在范围内。”
无奈之下,吕先生夫妇只能抱着女儿离开了派出所。回到家后,越想越觉得委屈,当天下午就跑到济南市公安局户籍科为女儿办理户籍登记。
当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同样给出了拒绝的回答,并告知吕先生夫妇:“《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子女姓氏应当随父或随母,您这种情况不符合规定。”
吕先生据理力争:“我回去查过《婚姻法》,上面写的是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并没有说只能在这两者之间选择,而且‘可以’这个词本身就表明有其他可能性啊。”
不过,工作人员仍然坚持原来的观点,再次要求吕先生为女儿重新取一个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名字。
无奈之下,吕先生回家逐字研究《婚姻法》,结果发现第二十二条中的条文确实是“可以随父姓或母姓”而非“必须”。
这一发现让他重燃希望,连续三天拨打12345市民热线咨询,得到的回复却始终一致:“实际操作层面需遵守公安机关的具体操作规范。”
但吕先生仍不放弃,于2月18日再次带着法律条文复印件找到燕山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结果发现户籍处已经新增了一张《新生儿落户须知》。
工作人员也告知吕先生,新生儿的姓氏必须跟随父母其中一方,并且目前户籍系统中没有“北雁”这个姓氏的选项,即便工作人员想帮忙,也没有办法。
然而,吕先生还是不愿认输,于是开始查找外省案例,发现早在2007年,上海就有“轩辕剑豪”成功落户的报道。
当他把这个案例提交给公安机关时,户籍科负责人拿出了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的复函:“对于个别地区出现的非传统姓氏落户情况,应当严格按照《关于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姓氏问题的批复》执行。”
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吕先生先后七次往返于派出所、公安局和区政府之间,却始终没能为女儿成功办理户口。
“北雁云依”案
直到2009年12月,在多次被派出所和济南市公安局拒绝为女儿“北雁云依”办理户口登记后,吕先生心中的不甘化为了行动。
他毅然以女儿姓名权受侵犯为由,将燕山派出所告上了法庭。
案件受理后,由于这是我国首例因为姓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所以法院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此事。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向吕先生指出,虽然《婚姻法》确实允许子女姓氏有一定的选择空间,但并未明确表示可以随意搭配其他少见或自创的姓氏。
然而,吕先生坚持认为,父母对孩子取名的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在不损害国家尊严、不违背民族美德的前提下,应该享有充分的自由取名权利。
他给女儿取“北雁云依”这个名字,饱含着对女儿深深的爱意与美好的期许,每个字都有独特的含义,绝不是随便取的。
然而,户籍处的民警始终坚持,他们是依据国家户口管理条例以及《婚姻法》中子女应遵循随父姓或母姓的原则,况且“北雁云依”这个名字中的姓氏“北雁”,既非父姓也非母姓,显然违反了姓名权和婚姻法的相关条例。
由于双方各执己见,法院无法进行调解,所以在2010年3月,经过商议决定暂停审理此案,并将详细情况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此次上报意味着吕先生的女儿将继续无法上户口,未来可能影响到上学等问题。
对于司法部门而言,如果因为这件事开了先例,未来的姓名权管理可能会更加混乱;但如果无法解决,司法部门又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成了双方的“心头刺”。
北雁云依案结局
2015年,“北雁云依案”在搁置五年后,再次开庭审理。
但这次开庭,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判定父母若要为孩子选取第三姓氏,必须同时满足两个重要条件:其一,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其二,要有正当合理的理由。
在对“北雁云依”这个名字进行分析后,法院认定“北雁云依”中的“北雁”姓氏,完全是吕先生夫妇自创的。
但是,一个姓氏的选择并非仅仅是个人的事情,因此“北雁”作为一个自创且缺乏广泛社会认知和历史文化根基的姓氏,如果被认可,可能会引发更多随意创造姓氏的行为,这无疑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管理。
假如人人都可以随意自创姓氏,那么在户籍管理、社会关系认定等方面都会出现混乱局面。基于以上原因,法院最终做出了驳回原告吕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结语
当外界得知吕先生官司败诉后,非常好奇原告吕某的女儿到底有没有落户?落户时是否还叫“北雁云依”?
办案法官经过询问后,告知网友吕先生一家在案件审理期间,已经迁至南方某城市工作。
之后通过电话沟通得知,吕先生的女儿至今仍未落户。
信息来源:百度百科:北雁云依案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一审"北雁云依"败诉 2015-04-24 17:12:06 | 来源:新华网.潜江新闻网:中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一审“北雁云依”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