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甸警方
原标题:一线传真|微信群内公然侮辱他人?拘!
人与人相处难免会有摩擦
有的人觉得不骂出来
咽不下这口气
但是
如果不加控制
不仅会让关系彻底破裂
甚至可能触犯法律
近日
鲁甸县公安局火德红派出所
依法行政拘留1名
公然侮辱他人违法行为人
近日
火德红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
有人在微信群内辱骂自己
请求公安机关前往处理
接到报警后民辅警迅速赶往现场
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了解
马某琴因琐事对报警人不满
一时冲动便在微信群内对报警人进行辱骂
在民警教育下
马某琴终于认识到
自身行为的错误
经询问
马某琴对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马某琴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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