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千元冬虫夏草,到货后却发现变质了?高价买入的护肝片,竟没有护肝有效成分?仿冒名品鞋,销售金额竟达数百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发布系列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消费者的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网购千元冬虫夏草,到货后却发现变质了?
基本案情
张女士在某公司开设的网购平台购买了6盒冬虫夏草,共计支付了人民币592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收货后却发现其中一盒冬虫夏草存在疑似发霉的情形。张女士与售后客服多次沟通,双方未能就退货、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合法权益,张女士将某公司诉至上铁法院。
被告表示,涉案商品由供货商直接发货,被告并不经手商品实物。为确保该类商品的质量,被告会向供货商索要相关的资质证明以及商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同时设有质量管理部门,会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把控商品质量。
法院判决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药典》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冬虫夏草属于药品。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依法请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经当庭对比核实,该盒讼争冬虫夏草的外观不符合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被告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采用商品由厂家或供货商直发的形式经营,对所售商品未经手查验,本案中又未能提供涉案商品相应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据此,法院认为被告明知其不进行必要的进货查验容易导致所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进而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仍对之持放任心态,导致部分涉案商品存在受污染的情况,被告的涉案销售行为已构成明知是劣药仍然销售的法定情形,应当承担支付购物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据此,上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退还张女士该盒讼争冬虫夏草的购物款并按其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集中反映了“零库存销售”模式下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问题。食品经营者采用供货商直发的“零库存销售”模式,虽优化了自身经营成本,却忽视了对商品质量的实质把控,仅依赖供货商资质证明及随机抽检,可能导致问题商品流入消费环节。
上铁法院判决本案中的食品经营者承担退货退款及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表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需贯穿供应链全链条,“零库存销售”模式并不豁免销售者的法定查验责任,销售者仍应依法担起质量保证义务,避免因合作模式漏洞引发食品安全隐患。同时提醒消费者,在网购高价保健食品时应谨慎选择商家,并留存订单、实物及沟通记录等证据,发现问题及时维权。
案例二:高价购入的“补药”,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基本案情
王先生在某商行开设的网店内购买了15份东革阿里红片,共计支付了价款2970元。在收到产品并食用后, 王先生感觉味道十分怪异,且产品标注来自于马来西亚,却没有相关的进口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及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王先生认为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某商行诉至上铁法院。
法院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其包装物、标识及网店销售中公示的电子标签上均未标明生产者、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产品外包装介绍来看,涉案产品属于进口食品,但被告未能提供涉案产品检验检疫证明,亦未举证证明其对涉案产品进行过查验,故法院认定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作为食品经营者,被告违反了法律规定,在网上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定性并不意味着降低食品安全标准,作为生产经营者,有义务确保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需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一方面警示生产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另一方面通过支持消费者诉求,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食品安全大于天,保障食品安全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通过社会共治来构建更加安全、可靠的食品安全环境。
案例三:名牌护肝片竟是廉价假冒伪劣产品……
基本案情
为了牟利,明知是假冒伪劣的保健品,黑心商贩依然购入并加价销售,罔顾他人生命健康与安全,也将自己推入犯罪的深渊。
黄某君系保健食品批发商,日常批发护肝片等保健食品,杨某、罗某健均系网店经营者,日常销售护肝片等保健食品。2023年4月至案发,三名被告人明知从他人处购进标有“Swisse”商标的护肝片系假冒、伪劣产品,仍加价销售。其中,黄某君共计销售9,602瓶,销售金额为63万余元;杨某共销售10,967瓶,销售金额93万余元;罗某健共销售3,332瓶,销售金额28万余元。经检测,查扣的护肝片未检测出有效保健成分。
法院判决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是假冒、伪劣的食品护肝片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三名被告人二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假冒保健品通常使用廉价原料,本案中的护肝片不仅无法达到宣称的保健效果,长期服用还可能导致其他副作用。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不仅面临财产损失,亦可能因无效或副作用而额外支付医疗费用。此外,假冒产品以次充好,扰乱市场价格体系,损害正规企业的商誉和市场竞争力,社会危害性大。上铁法院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
消费者也应在正规商场、药店或网站购买,索要发票或销售凭证,同时认准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小蓝帽”及批准文号,并通过相关防伪标志查询真伪。若发现质量问题,保存产品包装、付款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案例四:牛羊肉串竟然是猪肉冒充的……
基本案情
消费者以为自己买的是羊肉串、牛肉串,殊不知竟是“猪肉”冒充的。2021年起,某皆烤公司实际经营人章某、采购部负责人张某明,先后与梁某山等人合谋,利用梁某山实际经营的公司及他人公司,生产以猪肉为原料的“手工牛肉串”“手工羊肉串”等假冒牛羊肉制品,并借助应用软件“某皆烤”,将这些假冒牛羊肉制品销售给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的数百家餐饮店铺。在2023年4月至8月期间,累计销售假冒牛羊肉制品共计人民币24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某皆烤公司等处查获假冒牛羊肉制品共计1,000余箱。经检测,上述手工牛肉串、羊肉串瘦肉部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及羊源性成分,但均检出猪源性成分。
法院判决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皆烤公司伙同被告人梁某山等共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某皆烤公司、章某、张某明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梁某山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某皆烤公司、章某、梁某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明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判处七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至九十万元不等,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一百万元。
典型意义
猪肉假冒牛羊肉不仅是商业欺诈,更是可能危及公共健康的犯罪行为。在制假售假过程中,为掩盖猪肉口感,有些不法商家可能使用染色剂、防腐剂甚至工业原料,消费者食用可能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威胁。若猪肉来源不明,还可能携带寄生虫、细菌,增加食源性疾病风险。同时,假冒行为挤压正规商家的生存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对此,上铁法院以司法手段重拳出击,给予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及餐饮经营者,要提升鉴别能力,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牛羊肉”应谨慎购买,优先在大型商超、品牌肉铺购买,索要并保存购物凭证,避免购买流动摊贩或无证商家的商品。若怀疑假冒,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宣传普法,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推广食品溯源技术,促进食品供应链透明化。
案例五:用工业染料给小黄鱼“上色”,不法商贩被判刑
基本案情
小黄鱼卖相不好怎么办?商贩李某锋动起了歪脑筋。李某锋经营一家水产店销售水产品,其明知“黄粉”(一种名为“碱性橙Ⅱ”的工业原料)可能对人体有害,但为小黄鱼卖相更好并提升销量,他仍使用“黄粉”溶液对小黄鱼进行浸泡染色并对外销售。2022年2月9日,公安机关在李某锋店铺内查获各类黄鱼13.55kg以及“黄粉”溶液若干,并将被告人抓获归案。经检测,上述“黄粉”溶液及部分黄鱼11.7kg中均检出碱性橙Ⅱ成分。
法院判决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对其判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小黄鱼是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水产品,一些不法商贩为了提升小黄鱼的外观新鲜度,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含有碱性橙Ⅱ成分的物质。碱性橙Ⅱ是一种工业染料,而非食用色素,过量摄入或皮肤接触会导致急性、慢性中毒,已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小黄鱼中非法添加碱性橙Ⅱ并销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铁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可通过观察黄鱼外观或用纸巾擦拭黄鱼表面等方法辨别染色小黄鱼;也提醒食品经营者要知法守法,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同时,上铁法院也将积极促推综合治理,督促农贸市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案例六:外卖米线里,竟然吃出了塑料盖子!
基本案情
杨女士通过外卖平台在某餐饮公司开设的米线店里下单了两份米线,共计61.60元。在就餐过程中,杨女士发现其中一份价值42.80元的米线底部有异物,随即通过平台与商家沟通联系,被告知异物是米线小碗的塑料盖子,也是食用级,可以和食物接触。杨女士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随后,杨女士将某餐饮公司诉至上铁法院。
法院判决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塑料盖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于食物外包装,混进食物内违背其本身用途,且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塑料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应认定为食品中混有异物。被告作为食品生产制作者提供的食品中混有异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根据其消费金额,诉请被告退还货款42.80元并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随着外卖平台的快速发展,外卖餐品以其价格优惠、方便快捷、种类多样的特点成为了很多消费者的选择。与此同时,外卖餐品的食品安全问题却时有发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铁法院坚持依法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中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禁止“混有异物”的规定从严审查,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不受威胁。
案例七:销售假冒名品鞋达数百万,商家获刑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刘某等人向郭某、李某、葛某、樊某等人出售假冒注册的“Clarks”“ecco”等品牌鞋履,销售金额十万余元至百万余元不等。郭某等人明知这些货物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互联网在其经营的电商店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法院判决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等十一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十万元至五百万余元不等,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郭某等七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葛某等四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故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对于其他各被告人依据销售金额和情节轻重,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互联网购物因其便捷、经济等原因,已快速发展为主流购物方式之一。但其非接触式的购物方式,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网络购物存在着商品真假难辨、鱼龙混杂的复杂情形。
明知是假冒的贴牌鞋子仍予以销售,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他人的商标权,挤压合法经营者生存空间,影响品牌正常经营。销假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应予严惩。上铁法院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不要贪图便宜,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通过官方防伪系统验证真伪,并保留购买凭证。对于不合理的低价商品要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接下来,上铁法院将继续以案促治,通过开展法治宣传、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素材提供| 民庭 周琪 陈红 卞姝琪
刑庭 陆彦蓉
责任编辑| 黄诗原 傅婷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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