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我国今年消费维权年的主题是

共筑满意消费

花都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公布5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以案为鉴

警醒商家秉持诚信守法原则

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

共同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01

美容服务未达预期效果

引发的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2024年4月,市民反映某美容院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市民称在其诱导下,陆续花费近11万元购买美容产品和服务。但接受服务一段时间后,未感受到任何效果,市民不满并要求退款,美容院拒绝退款,市民随即请求花都区消委会协助维权。消委会在处理过程中发现,该美容院在宣传广告和商品价格方面确实存在不当行为。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退还投诉市民约8万元。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在收到类似免费体验美容服务邀请时,要保持警惕,切莫贪图小利。如果确有需要进店消费的,先要查看美容商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资质。在接受服务前,不要轻信美容产品广告宣传,要问清楚免费的具体内容、项目及方式,以免受骗。一旦发现自己已被强制消费,要保留好消费凭据,以便日后维权。而一旦出现被胁迫等强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应立即报警。

02

7天无理由退货引发的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市民于2024年11月在某电商平台购买电动喷雾器,在购买7天内申请了退货,但是快递员上门取货时取错商品。待该商品被退还给消费者时,已超过7天的退货期限。刘女士要求商家再次开通退货通道,商家拒绝。市民请求花都区消委会协调解决。消委会受理投诉后联系平台公司了解情况。经调解,商家同意市民退货退款,并重新安排上门取件。市民表示满意。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03

未成年人消费金额

与其行为能力不匹配

引发的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消费者反映,其子(未成年)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学校旁的便利店花费数百元购买了“奥特曼卡片”。消费者知情后向商家要求退款,商家不予处理。消费者遂向花都区消委会反映该问题,请求协助维权。经消委会调解,并查证店内相关视频监控记录,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退货退款处理。

【消费提醒】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鉴此,商家销售商品给未成年人后,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在此,花都区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与商家,未成年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消费行为需要家长确认。因此作为家长和商家,都必须做到:(一)家长要关注与引导未成年人消费行为,保护其免受不良商品、不良消费观的影响;(二)商家在销售商品给未成年人时,应当考虑其购买的商品数量、金额是否与其行为能力相匹配,必要时应当与家长进行确认;(三)如果商品使用时间超过一个月,可能无法申请全款退款,而是需要根据物品受损情况赔偿商家相应经济损失,从原价中扣除相应金额后再退款。

04

市民购买珠宝引发的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消费者反映,某商家在商场通过购物抽奖的方式赠送购物优惠券,诱导消费者加钱购买珠宝,但所购珠宝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联系商家要求退货退款,却遭到拒绝,遂请求花都区消委会协调解决,希望商家退还699.9元款项。消委会收到投诉后,到商家处调查了解情况。经调解,该商家最终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并退还货款。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05

市民购买卡丁车预付卡

引发的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消费者在某儿童卡丁车俱乐部办卡充值消费,卡内尚余1544元未消费。商家搬离原址,却未致电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无奈之下请求花都区消委会协调解决,希望商家退还剩余款项1544元。消委会收到投诉后,到商家处调查了解。起初,商家表示因市民未关注到商家在其场所和会员微信群发布的撤场通知信息,导致卡内余额未消费完,拒绝退款。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调解,经调解,该公司意识到合同条款不合理,最终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将剩余费用退还给消费者。投诉人表示满意。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一是要理性消费,二是要看清注意事项,三是要保留相关单据。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才有足够证据保障自己的权益。

来源:花都区融媒体中心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图文:姚日文 江绍成 通讯员 吴景然

编辑:花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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