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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5日,业主刘某与某家具厂签订《定制产品合同》,约定由某家具厂承接刘某住宅装修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部分木材将使用金丝楠木。装修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确认刘某尚欠付65657.976元装修款项。后因刘某未按约支付装修款,某家具厂将刘某诉至法院。刘某提起反诉称,双方在合同中对产品材质作出了明确约定,但某家具厂并未按约提供合同约定的金丝楠木,要求某家具厂三倍赔偿。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成都某家具厂使用的木材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所使用的木材并非金丝楠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刘某为家庭房屋装修需要购买板材系满足居住需求的生存型消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范畴,某家具厂制造、安装木质家具,系市场经营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营者,案涉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家具厂的经营范围为家具生产销售,对其生产并安装到涉案房屋的板材材质应该明确知晓,其未按约定提供相应木材进行安装构成消费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遂判决某家具厂三倍赔偿刘某的装修费用12万余元。

典型意义

“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是每个人的正常生活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也随之提高,自然也包括对居住条件的改善性需求。房屋装饰装修事关千家万户居住环境的安全与舒适,业主购买材料用于家庭装饰装修,属于生活型消费,系消费者,理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同时,消费者在家庭装饰装修过程中通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容易受到不良商家的误导或欺诈。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依法适用三倍赔偿惩罚机制,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惩消费欺诈、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本案对于装修市场“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的乱象予以警示,有助于建立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对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作用。


供稿|民四庭 许琳琳

编辑|一糖

一审|一丹

二审|橙子

三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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