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150万元保证金、中途撤离,法院却判决其赢官司;法院判决书总标的为603万余元(已经支付200多万元),法院却强行拍卖了对方价值29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另,与本案相关的62起虚假诉讼,经检察院抗诉已经被依法撤销。在安徽池州市青阳县,涉嫌猫腻裁判似乎成了家常便饭。

一、拖欠保证金、中途撤离反赢官司

2015年1月,池州市佳源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公司”)与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丰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将池州市佳源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新厂区项目(位于青阳县新河镇老山村)发包双丰公司施工建设,工程承包范围为建设、结施、水施、电施,面积为11万平方米,工程造价1.6亿元。在保障金方面,《协议》还约定,双丰公司应当向佳源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双丰公司把150万元转入佳源公司账户,余款150万元等手续图纸完备符合正常施工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汇入佳源公司账户)。《协议》在违约责任方面约定,甲方佳源公司在实施中途无故终止合同,乙方双丰公司即可向甲方佳源公司索赔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原缴纳履约保证金进行赔偿),并及时结算已完成的工程款项;乙方双丰公司在实施中无故终止合同,甲方佳源公司即向乙方双丰公司索赔因停工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同时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实际上,2015年1月乙方双丰公司向甲方仅交付了150万元保证金后就开始施工,6月停工,8月人员设备全部撤离。

双丰公司离场后,佳源公司还发现双丰公司平整压实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委托黄山市工程勘察院对双丰的土方平整施工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是土方施工质量不合格,并因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该工程项目的基础部分要改为桩基础方案,导致佳源公司所有设计方案需要变更和工程延期,给佳源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佳源公司便出函解除了与双丰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另找了一家建设公司继续承包该项目。





图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部分内容





图说:案涉项目工程承包协议部分内容





图说:双丰公司已做工程经专业机构检测不合格,图为检测报告部分内容。

2017年6月7日,双丰公司起诉佳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甲方佳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结算已经完成的工程款项。青阳县人民法院以(2017)皖1723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双丰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定佳源公司除退还双丰公司已经缴纳的150万元的保证金外还另支付150万元的违约金,并同时支付工程款390多万元。

佳源公司不服上诉,2018年6月4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7民终725号判决书除了对佳源公司支付给双丰公司的工程款改判为303万余元外,其余维持原判。

双丰公司申请法院执行佳源公司价值2900多万元的不动产,佳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遭到了青阳县人民法院(2022)皖1723执异6号裁定及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7执复14号执行裁定的驳回。最终,佳源公司价值2900多万元的不动产仅仅以1600多万元的价格拍卖了。





图说: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7民终725号判决书截图





图说:(2022)皖1723执异6号裁定部分内容截图

二、涉嫌猫腻裁判,超额查封

法律资深人士认为,本案的判决存在明显瑕疵。

第一,违约责任认定存在黑白颠倒。

一是根据新河镇老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双丰公司于2015年6月停止施工,2015年8月全部撤场,这充分说明是双丰公司先违约,法院却认为此证据与本案无关没有采信。

二是双丰公司只向佳源公司支付了150万元的保证金,而合同约定是300万元。至于为何没有支付150万元的保证金的原因,双丰公司在法庭上称,佳源公司没有提供施工图纸,(《协议》约定施工图纸提供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150万元的保证金);而佳源公司称早就提供了图纸,并向法庭提供了图纸的复印件。法院却认为图纸是复印件同样不予采信。施工图纸是判定谁违约最为核心的证据,因干工程要用,诉讼提供复印件是正常现象,法院如果认为图纸有假可以让佳源公司提供原图,因是复印件不予以采信的理由让人无法理解。再说,双丰公司的说法明显不符合逻辑,甲方佳源公司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可能设计不出施工图,乙方双丰公司已经干了几百万元的工程,没有图纸又如何施工?

基于此,法院判决明显偏袒一方。





图说:老山村委会证明双丰公司2015年6月停止施工,2015年8月全部撤场



图说:现场施工图

第二,法院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超额查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简称《通知》)中,要求下级法院“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保全查封时,如果登记在一个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价值超过应保全的数额,则应加强与国土部门的沟通、协商,尽量仅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影响其他部分财产权益的正常行使。”该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登记在一个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未必就是不可分的。对于可以分割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与登记主管部门积极协调,依法分割登记后对相应价值部分的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



图说:佳源公司已经支付的235万元底单凭证

本案中,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佳源公司只欠双丰公司总计603万余元,且已经支付了235万元,但法院执行裁定书上只写50万元,也未与国土部门的沟通、协商,断章取义,片面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5条第二款“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为由,直接把甲方佳源公司位于新河镇老山村的土地和厂房(经青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评估)价值为2900多万元查封,并以1650万元拍卖。

相对于查封、拍卖申请人的厂房及土地价值2900多万元,明显涉嫌“超额查封”和“超额拍卖”。





图说:查封拍卖佳源公司的房产,经法院委托评估价值2900余万元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属于“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被执行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的佳源公司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延深:

猫腻裁判在青阳成为“家常便饭”?

青阳县法院涉嫌猫腻裁判似乎司空见惯。上文案涉项目双丰公司撤离后,佳源公司又将项目承包给了马鞍山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立池州公司”)施工。2018年期间,朱某明(已经被判刑)、章某武、杨某瑞、周某进等与相关人员串通,捏造78名农民工虚假工资表、合同等虚假证据,以虚假原告主体身份或虚假事实的形式发起了78份诉讼,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朱某民、天立池州公司及佳源公司,请求支付工人工资。青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过程中,主审法官对实质证据未进行审查,作出了(2018)皖1723民初146等78起判决,完全支持了虚假原告的虚假诉讼的请求事项,直接导致佳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查封无法生产经营,严重损害了佳源公司合法权益,导致佳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在佳源公司的努力下,案件通过检察院检查监督,青阳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已经认定78起诉讼案件中62起为虚假诉讼案件,并作出了(2020)皖1723民再45号等62份判决书依法撤销了62起虚假诉讼。





图说:62起虚假诉讼被撤销,图为其中两份判决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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