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互助县人民法院从近年审结的案件中评选出五件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向社会公布,希望广大妇女群众通过学习、了解典型案例,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做新时代文明新风尚的建设者、维护者和笃行者。
依法分割安置资金 保护离婚妇女权益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2日,原告王某与被告之子刘某登记结婚。2012年2月6日,原告生育女孩刘小某。2017年11月14日,互助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对威远镇大寺路村进行拆迁,根据互助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按户籍人数每人补偿一次性货币安置资金50000元、生产发展资金10000元、房屋租赁补贴900元,简装修补助费每户30000元、天然气壁挂炉及接口费每户10000元等。同年11月28日,被告和互助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领取包括上述款项在内的补偿款共计879092.97元。2018年6月22日,原告王某与被告之子刘某离婚,女孩刘小某由原告负责抚养。现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各项补助共计1418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在互助法院立案后,经查明互助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按被告户籍人口包括原告王某、刘小某在内的8人发放了一次性货币安置资金、生产发展资金及房屋租赁补贴。本案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刘小某一次性货币安置资金100000元,生产发展资金20000元,共计120000元。
典型意义
保障了离婚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现原告根据离婚后孩子由自己抚养的事实,要求被告返还已取得的不当利益即一次性货币安置资金50000元、生产发展资金1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应予支持。
供稿:赵玉贤 牟玉霞
编辑:席英玲
校对:马茹楠
审核:郑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