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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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未履行清算义务、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非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具体认定需满足以下要件: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控股股东); 实际支配表决权超过30%; 通过表决权足以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或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或通过协议(如委托投票、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安排(如人事控制、财务支配)实际操纵公司决策。
那么,实践中,如何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呢?
我们来看几则最高院案例:
案例一《佟某某、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最高法院认为,张某某以民信公司名义签订多份案涉施工项目协议,在民信公司相关财务票据上签字,参与案涉工程结算,张某某与民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某某为夫妻关系等,法院认定张某某实际管理、控制民信公司,并无不当。
案例二《陈某某、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原审认定陈某某为实际控制人,是基于曹某某不仅代陈某某持有股权(代持云飞锦源公司99%的股权),曹某某利用股东身份单独召开股东会、单独决议将法定代表人更换为陈某某,并将持有的股权质押给陈某某,以及曹某某管理公司印章等一系列事实,认定陈某某实际控制云飞锦源公司,具有事实依据。
案例三《梁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力天公司的经营收入已由梁某某转入由其控制的关联公司泰裕公司;张某某受泰裕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某指示代持股份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该公司全部业务均由梁某某负责处理。梁某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据此可知,实践中有这些情形的,可参考最高院意见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亲属代为持股,通过亲属实际支配公司的;
2、掌握核心人事任免权,控制公司印章、财务会计账本的;
3、控制公司资金流向,将公司资金流向关联方的。
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若公司已注销或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直接起诉实际控制人,主张其滥用权利造成损失,或通过诉讼主张否定公司法人资格,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认定实际控制人并追究其责任需结合法律要件与事实证据。债权人应重点收集股权结构、表决权协议、财务混同等证据,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或诉讼途径维护权益。实际控制人则需遵守法律边界,避免因滥用控制权引发连带责任。复杂案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制定维权策略,确保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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