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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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与防暑降温费是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时,为了保障劳动者健康和权益而规定的两种特殊福利。本文将从概念、法律依据、公司与劳动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为企业和劳动者作以双向指引。

一、高温补贴与防暑降温费的异同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所依法享受的岗位津贴。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字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地温度降低至33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费是企业为高温期内所有职工以现金形式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属于职工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根据以上定义,我开门可以看到,高温补贴与防暑降温费在发放条件、发放方式、资金性质、税务等多个维度存在差异。

在发放条件维度:高温津贴针对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室内温度超过33℃的劳动者。防暑降温费没有明确的门槛,系夏季全体在岗员工福利。

在发放方式维度:高温津贴必须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不得以实物如饮料等替代。而防暑降温费作为福利发放,不计入工资总额,可以实物如饮料等替代。税务处理上不享受高温津贴的优惠。

在税务维度:高温津贴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防暑降温费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高温补贴与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以陕西为例,《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高温补贴与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

防暑降温费(一)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二)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四)经费开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一)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四)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三、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上违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应急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还可以在劳动仲裁中提出,现实中常见于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员工附带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支付防暑降温费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案例,但最终不被支持。这是因为防暑降温费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不纳入工资总额,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故用人单位未发放防暑降温费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贾特律师 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副主任助理、党支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西安浐灞国际港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陕西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工作队成员、陕西省图书馆“普法惠民 伴您同行”项目公益律师

业务领域:企业合规、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合同纠纷、行政复议及诉讼

部分客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委网信办、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陕西契阔荣建设工程公司、西安诺圆安亲教育科技公司、西安翔盛实业集团、四川神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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