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律师协会公布了2024年度“优秀劳动争议案例”征集评选结果。我所合伙人袁良军律师承办的《张某某诉常州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带薪年休假纠纷案》获评优秀劳动争议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4日,张某某入职某网络信息技术(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同日网络公司派遣张某某至常州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工作。2021年4月2日,张某某提出与网络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与制药公司解除劳务派遣用工关系。
2023年5月15日,张某某以网络公司、制药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其后,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案争议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形成本案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制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形成本案二审。
张某某在本案中所提诉讼请求为:网络公司、制药公司连带支付2020年10月11日至2021年4月2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000元(其他诉讼请求略)。
案件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网络公司、制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张某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508.65元;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亮点
本案标的额很小,但聚焦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特别是未休年休假的仲裁时效识别问题。本案一审法院裁判观点暴露出来的对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的认识,显然忽视了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背景,仍是按照劳动者在职的状态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进行判断,导致作出错误裁判。
目前,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各地法院有各自的裁审口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也拟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中确定相关裁判口径。但部分地区的此类裁判口径,未关注劳动者离职情形下仲裁时效的起算问题,也希望通过本案的办理来推动全面规范确立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裁判规则。
此次获评优秀案例,不仅是对我所在劳动法专业领域成就的高度认可,也是对我们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专业为依托”服务理念的有力诠释。
未来,我们将以此为动力,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精准、高效的法律支持,助力客户化解风险,赢得成功。
袁良军律师
▷江苏摩方常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江苏省劳动法专业律师
▷江苏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常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常州劳动维权法律服务工作站“特邀律师”
▷常州市企业合规普法讲师团成员
▷无锡市太湖法律服务中心学术专家
▷“江三角”全国同业伙伴(劳动法)成员
专注领域:
自2006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专注于企业人力资源合规管理、用工风险法律防范以及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对竞业限制业务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为超过1万家企业提供劳动用工风险法律防范培训,为超过100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曾在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法务,拥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精通人力资源风险防控体系设计。
在劳动争议案件代理方面,拥有丰富的庭审诉讼经验,尤其擅长为客户制定有效的诉讼方案,并在代理过程中努力争取最有利的结果,获得客户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