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搞建设,本是合作的正常流程,然而在工程款结算时,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争议。工程款、材料款、债务抵销……这些词汇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故事?谁来为这场纠纷“买单”呢?

案情简介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作为某项目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人,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吴某某。第三人孔某某作为建设公司的项目经营责任人,与吴某某签订了《土建劳务清包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吴某某负责木工、瓦工班组施工所需材料,包括模板和木方等周转材料,这些材料的费用应由吴某某承担,现双方约定由建设公司先行支付,后在吴某某的劳务分包款中扣减。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模板木方货款等问题产生纠纷。建设公司向案外人临沂市兰山区某板材厂支付了模板材料款三百余万元,建设公司认为,根据《合同补充协议》,吴某某所购置的模板、木方材料款虽先由建设公司支付,但此后可在吴某某的劳务分包款中扣减。因此,建设公司向某板材厂支付的模板材料款应当由吴某某予以返还,并有权与吴某某对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债权进行抵销。但吴某某拒绝承担该部分费用,认为建设公司在此前其起诉追索劳务分包款的纠纷中已将该建设公司支付的90余万元材料款作为已付款予以冲抵,且在工程未完工撤场时,现场使用的模板、木方等材料均未拿走,该周转材料尚有极大的剩余价值,此前已处理的90余万元材料款应认定为吴某某应付的全部费用,则其此后向临沂市兰山区某板材厂支付的材料款三百余万元应由其自行承担。

双方因此诉至法院,建设公司请求判令吴某某返还工程款三百余万元及利息,并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在等额范围内予以抵销。吴某某则辩称,建设公司的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且自己不应承担材料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建设公司与吴某某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模板、木方材料款的支付方式,即由建设公司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并在吴某某的承包款中扣减。建设公司已向某板材厂支付了三百余万元的模板材料款,这一事实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因此,根据协议约定,该部分费用应从吴某某的工程款中扣除。

其次,关于应返还的材料款金额问题,法院指出,吴某某在工程撤场时,现场使用的模板、木方等材料均未拿走,根据模板、木方可循环使用的特性以及配合工程建设的辅助属性,模板、木方材料的价值属性在工程完工时即物化至工程主体中,现场吴某某已利用某板材厂所供模板、木方完成了大部分工程量,则该部分模板、木方对应的价值均已包含在吴某某劳务清包的工程价款中,应由吴某某予以返还,法院以全部板材费用为基数,结合施工完成进度、模板木方的性质和属性等综合确定了吴某某应返还的材料款金额。

再次,关于债务抵销的合法性,法院认为,建设公司对吴某某享有的三百余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债权与吴某某对建设公司享有三百余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债权在等额范围内可以抵销。建设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债务抵销是双方当事人在互负债务时,通过通知对方的方式,使双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的法律行为。在本案中,建设公司通过起诉的方式通知吴某某,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债务抵销自通知到达吴某某时生效。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吴某某应给付建设公司模板、木方材料款两百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在等额范围内抵销。


法官说法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债务抵销不仅能够实现债务清偿的功能,还能有效降低清偿成本。与一般的清偿方式相比,抵销的优势在于双方互负债务时,可以直接用各自的债务相互抵消,而无需实际支付现金。恰当的认定和支持这种方式,对于经济往来中具有积极意义,能够简化结算流程,减少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债务的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是抵销发生的基础,且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存在的,任何一个为不法债务的,均不得主张抵销。

二是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所谓同种类的给付,即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假若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

三是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通常将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该债权须已届清偿期方可主张抵销。

简单来说,在本案中,建设公司和吴某某之间就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建设公司欠吴某某一部分工程款,而吴某某也欠建设公司一部分材料款。根据法律规定,这两笔债务可以互相抵消。通过债务抵销,双方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消灭,不仅解决了纠纷,还避免了额外的支付成本,实现了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文稿 丁 慧

排版 苍 菲

审核 吴嘉臻

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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