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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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法律对民间借贷上限有规定,不能超过LPR的四倍。
但银行等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金融机构,利率上限不受民间借贷法律规定上限限制的。
那么,那种情况下,典当也不能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呢?
最高院在《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与兰州云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以保证为担保方式的典当合同实为借款,约定综合费和滞纳金高于民间借贷法定利息上限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最高院认为,
虽然云翔公司的企业性质属于典当行,但其在本案中发放借款的行为不符合《典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典当特征,属于“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因此,本案讼争合同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对于双方约定的综合费和滞纳金属于对借款利息数额的约定。
由于云翔公司与华屹公司约定的利息数额过高,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界限,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将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息数额调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限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但一审判决对于利息数额仍采用综合费及滞纳金的表述存在不妥,应予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典当”,仅包括质押和抵押两种担保方式,如果以保证为担保方式的典当合同不符合典当性质,实质上为借款合同。如果利息约定过高,已超过法律保护界限,则仅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将利息数额调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限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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