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两个不允许: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这一政策引发广泛关注,许多农民朋友疑惑:为何要禁止此类交易?新规如何保障农民权益?作为专业征拆领域的律师团队,我们将从法律视角为您解读。
财联社2月23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意见提出,管好用好农村资源资产。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机制。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对集体收入提硬性目标,严控集体经营风险和债务。持续深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专项治理。推进新增耕地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
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承载着居住保障和社会稳定功能。近年来,部分城镇居民通过私下交易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甚至出现资本下乡“圈地”、退休干部违规占地等乱象,导致两大问题:
1. 农民权益受损:农民因信息不对称或短期利益诱惑,低价卖出宅基地后失去长期保障;
2. 土地秩序混乱:农地非农化、耕地流失等问题加剧,威胁粮食安全与国家土地管理秩序。
中央此次重申禁令,核心目标在于“守底线、防风险”,既保护农民基本生存权益,也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根基。
新规并非“突然出台”,而是对现有法律的严格执行。主要依据包括:
1.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解读: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因不具备成员身份,无权取得宅基地。
2.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解读:宅基地流转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等强制性规定,违法交易合同自始无效。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第二点“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四点“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解读: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国家严禁通过“以租代征”方式规避审批程序、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要求全面清查并依法严惩违法行为,对涉事公职人员追责到底,涉嫌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
1. 防止“失地失房”风险
违法交易不受保护:城镇居民与农民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买方需返还房屋,卖方需退还钱款。若房屋已改建,可能面临“拆房还地”且无补偿。
2. 遏制资本与权力侵占
退休干部、企业等非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建房,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面临“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 宅基地合法使用指南
翻建旧房:需向村集体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批,确保符合“一户一宅”和面积标准;
继承房屋:城镇居民继承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在继承农房所有权的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所以,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的前提是该宅基地上有农房。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则无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1. 警惕“高价购地”陷阱:对主动上门提出买地、租地建房的城镇居民,务必核实其身份,拒绝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2. 留存权属证据:妥善保管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审批文件等材料,避免纠纷中举证困难;
3. 依法维权:若遭遇强占、欺诈或征地补偿争议,及时向乡镇政府反映,或联系专业律师介入。
中央政策为农民权益筑起“防护墙”,但征拆中的法律博弈仍需专业护航。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将始终以“农民利益最大化”为宗旨,让每一份土地权益落到实处。
▌专业领域
征地拆迁、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
▌执业领域
刘冬亮律师在办理征地拆迁领域案件时,擅长多维审视,交叉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手段,全方位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对于因征地拆迁案件衍生出来的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民事侵权案件、物权返还案件等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刘冬亮律师处理征地拆迁案件,有丰富的谈判调解经验,在与政府部门及公、检、法部门谈判调解时,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充分利用谈判调解机会为委托人提升补偿或赔偿数额。
刘冬亮律师在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在公安部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提请终止侦查,撤销案件,提请取保候审,向检察院提请不予批捕,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请不予起诉,提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退回补充侦查,把控认罪认罚,在法院审判阶段做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以及代理被害人家属,提请变更罪名、从重判处等,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有故意杀人等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刘冬亮律师在民商案件领域,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有为大型上市公司、央企服务经验。办理过涉及房地产联合开发、建设工程、公司事务、民间借贷、婚姻家事、遗产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伙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的大量民商事案件,并且对执行案件有独特的办案技巧,曾受央企委托,办理标的额数亿元的执行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非诉案件也有丰富的操作经验。
▌工作经历
刘冬亮律师曾就职于某市电视台,有数年的媒体经验,后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的审判,可以充分调动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代表性案例
河北省廊坊市李女士与廊坊市政府因拆迁引起的纠纷,接受李女士委托后,首先向河北省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而后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经一审、二审,最终拆迁公司与李女士按照拆迁政策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完全达到了李女士的期望的补偿数额。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谢某企业征收案,接受谢先生委托后,经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同时发送律师沟通函及政府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并在此期间针对政府履行补偿职责向法院起诉立案,经过与政府几次沟通协商,政府足额支付了征收补偿款。
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群体承包地征收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因政府部门未依法履行
信息公开职责,提起复议,获得支持。就相关单位在征收尚存争议的情况下,即将土地推平的违法行为,依法申请公安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处,并就两部门怠于履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积极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事宜,最终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
湖北省黄石市熊家边村土地征收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政府部门递交律师沟通函,并同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答复得知征收项目并非政府部门所称的项目,土地征收乃至相关补偿安置方案均违法,据此向政府部门提出补偿安置申请,迫于压力,政府部门最终接受被征收主体的补偿要求。
马某故意杀人案,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要求嫌疑人自首,嫌疑人自首后如实供述了作案工具丢弃地点及埋尸地点。在一审时,虽有自首,但未与当事人达成谅解,且一审法院迫于被害人一方上访压力,判处被告人死刑。自本人担任马越辩护人后,经与一审法院报备,本人多次与被害人家属接触,直至二审开庭前,终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二审改判死缓。
王某合同诈骗案,在接受委托后,检察机关已经对嫌疑人做完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定票据诈骗罪,建议量刑 14 年。经本人阅卷后,认为定罪量刑均错误,经与被告人释明,被告人当庭推翻认罪认罚,只认可犯罪事实,对于罪名及量刑均不认。经开庭辩论,最终法院按照本人辩护意见,定罪为合同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 10年6个月。
李某故意杀人案,接受家属委托后,经会见并阅卷后,主要辩护方向为被害人严重过错,最终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仅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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