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农村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网友咨询: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用应如何分配?

  张蓉律师解答: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补偿费用会根据土地的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宅基地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补偿归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张蓉律师补充: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资格唯一、群众认可、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统筹考虑户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张蓉律师

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23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目前在律所高级合伙人团队,擅长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经济纠纷案件,参与了多起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调解及执行。扎实的法律功底,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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