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年轻人不断外迁就业,同时也带着更多孩子进城就读,除节假日外,大多数农村,处于一种比较冷清的状态,很多农民希望农村能够迎来改革规划,恢复到以前的热闹,并且能够避免自己的村子,在未来慢慢消失。



而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农村规划的新要求,对2025年度农村规划做出新要求,虽然这不是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但是已经对接下来的农村规划或者是拆迁,立下了基本框架。

其实,农村规划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农村人口结构变化、不同年龄层人口变化,以及同村之内和村与村之间的发展差别。只有满足因地制宜和农民的实际需求,农村规划才会对农民生活,产生长远有利影响,且这一影响会延续几代人。



如果说之前,农村为城市提供基础劳动力和农副产品,而城市扩张带动农村资产变现,那么,随着现在房地产行业转型,以及城乡规划边界的敲定,城与乡之间的关系,已经由支持和依附,转变成相互配合。

而这时候,农村拆迁,就能起到让城乡发展“并轨”的作用,并在更高层次物资流通过程中,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农民也能享受更多福利。



与此同时,据调查发现,很多财富都掌握在老人手里,为此有人推测,未来的发展机遇就是乡村老年康养,虽然这样的推测有一定道理,但农村生态资源开发,是受离城市距离、开发成本、人文价值等多重因素影响,目前处于“小而散”状态,这个时候,通过农村拆迁,让资源相对集中,就能让生态资源形成品牌化,农民也能靠产业链获益。

那么,到底有哪6种情况下的宅基地,会被收回呢?

据2022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该文件的第三十一条,就明确了宅基地被收回的情况。

其原文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该处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或通过集中安置实现户有所居,原宅基地依法应当收回的;

(三)农户消亡且无人继承宅基地上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被继承的住宅坍塌、依法拆除或者经鉴定为D级危房,继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中,对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民居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宅基地批准后两年未开工建设的,但因特殊情况经作出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延期使用的除外;

(六)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下面,再 简单逐一介绍一下,以供大家参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该处土地的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拆迁征收,公益事业建设就比如常见的,修高速、建水利工程、高铁等,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征收,当然这类征收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在手续不合法不完备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征收农村宅基地,并且征收需要给与村民补偿。



2、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或通过集中安置实现户有所居,原宅基地依法应当收回的

这里是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在批准新建宅基地后,或者集中对村民安置住房后,原来的宅基地就会被收回。

3、农户消亡且无人继承宅基地上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

这种情况常见于村里的五保户,对于五保户来说,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亲戚管,所以由村委会决定,把其列为五保户,由政府支付一切开销。

当然了在其去世后,也就没有继承人,那么宅基地应当被收回村里,另行作分配使用。或者是其它情况下的农户,没有继承人,宅基地也应当被收回。

4、被继承的住宅坍塌,依法拆除或经鉴定为D级危房,继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中,对有保护价值的传统居民及有历史价值的建筑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5、宅基地批准后两年未开工建设的,但因特殊情况经作出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延期使用的除外

申请宅基地后,一定要在2年内动工修建,否则不要轻易的申请宅基地,应当在一切准备就绪后再申请。

6、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宅基地的用途就是用来建房子居住的,但是有些人申请宅基地后,把它变成了牟利的工具,甚至破坏土地的性质,这种情况,可以无偿的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因此,本次的中央一号文件,也再次强化和严苛约束了宅基地的红线基调和操作纪律。

7、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点很简单,需要充分给地方以合理的操作弹性和施策空间,就不多说了,此略。



当下根据国际各类大趋势的变化和更迭,重新有效来规划各类国土空间、优化产业及人口和资源布局等,已经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关口,特别是在乡村振兴的大战略下,实际上,数十年来,乡村的发展在整体上,远落后于城镇等地,比如人口减少、比如田地荒芜、比如农房破败等,这完全违背了乡村振兴的要求。

有效快速梳理和整合农村宅基地,本底保障+合理收回+规划再造,在现实和未来之间,重新设计出新的模式和发展路径,于国于民价值众多,古语云: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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