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虽然因公共利益,相关部门可以征收老百姓的土地,但是也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来推进征收工作。只不过实践过程中,从老百姓咨询律师的情况来看,在很多征收项目中都存在着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问题,比如征收程序落实不到位等,也是经常性的发生。

  要知道,如果一个征收项目中,征收程序落实不到位,那么最后的走向必然会对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土地征收后,一定要多加注意,这也是我们经常强调的,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那么被征收人主要要注意哪些方面呢?凯诺拆迁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为大家整理出了以下几点



  一、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不管是因为什么而开展的征收项目,广大被征收人要第一时间审查补偿标准是否合理。通常情况下,征收集体土地,相关部门结合土地现状调查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会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补偿安置方案中一般包括具体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以及反馈渠道。

  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一定要先审查该份文件中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比如是否满足《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被征收人日后生计有保障”这一条规定,如果不满足,也就是说,补偿标准非常的低,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也可以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听证会,让他们修改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标准。

  当然了,被征收人提出自己的意见时,并不是所有的征收方都会按照被征收人的意见去做的,很多时候往往会选择性的遗忘,要么就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召开听证会。在遇到这种情况进,建议被征收人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拍照,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为以后维权做准备。

  二、有没有保障自己的选择权

  征收集体土地与征收国有土地一样,被征收人也是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对于有条件的还可以选择宅基地迁建。只不过实践过程中,绝大多数征收方通常只会提供货币补偿这一种方式,或者只提供产权置换。

  但不管只提供哪一种,都是不合法的,该行为属于剥夺被征收人选择权的行为。所以,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多种补偿方式,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无证房屋认定时是否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

  土地征收中,极个别的项目中可能还会涉及房屋,而这些房屋中有的没有办理任何的审批手续,是无证房屋。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相关部门在处理这类房屋时会直接按照违法建筑来进行处理。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相关部门在认定无证房屋的程序,这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的重要。

  事实上,造成房屋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原因有很多,倘若相关部门仅以房屋有证或无证来判定该无证房屋的合法性,也就是,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所有的无证房屋都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这肯定对被征收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通常情况下,在认定无证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时,应当要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后,马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及时了解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房屋的始建年限,房屋的结构以及为何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原因寺等,在了解过后,如果房屋是在一九八几年建的,甚至更早,或者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建的,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则不属于违法建筑,征收方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四、相关补偿费有没有落实到位

  征收集体土地时,在完成了前置征收工作之后,相关的补偿费用也要及时落实到位。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之后才可以申请征地。

  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很多征收方只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就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这显然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所以,大家对于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并不是与我们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就可以实际占用土地了,而是必须在落实补偿款之后,才可以实际占用土地,推进征收工作。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一旦遇到自己在没有拿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就要求自己要求土地,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不交出,一旦交出,且被强行占用,那么我们被征收人拿到补偿款的日子又要延迟了。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遇到之后,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征收细节,一旦发现有问题,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若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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