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嘉律师办理开设赌场罪,成功减少违法所得认定约265万元并降低刑期
常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通过张思嘉律师的专业精细化辩护,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法院重审后将违法所得数额从357万元调减到92万元,违法所得认定数额减少了约75%,并认定常某为从犯,对常某的刑期也下调至三年两个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成效。
基本案情
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期间,常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桃花岛、封神国际”等APP或平台系赌博网站,通过微信组织赌博或直接、间接邀请吴某等27人在上述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博。常某在组织他人赌博期间,利用其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号,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并为参赌人员在赌博网站充值上分,以此获利,收取赌资500万元左右,认定常某违法所得357万元。
辩护重点
张思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细节,主动向有关人员收集证据,当面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辩护意见,在系统研判、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发现该案认定开设赌场罪证据并不充足且违法所得数额认定错误,进而确定了以无罪辩护为突破点,同时把量刑辩护做扎实的整体辩护思路。
01
认定涉案网站为赌博网站的证据不足,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常某明知网站系赌博网站,无证据证实常某系赌博网站代理人并通过发展下级代理人招引赌客接受投注以牟利,更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常某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的行为。
认定赌博网站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勘验或者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证明该相应网站及APP是具有账号登录、上分(充值需要联系玩家上线)、投注(赌注)、筹码转账、下分(提现需要联系玩家上线)等功能的软件。但本案涉及的所有网络赌博平台已无法登陆,且未掌握赌博平台的登陆网址,故在侦查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等数据无法提取固定,所以,本案并没有相应的勘验及鉴定证据。同时,本案无客观、真实的账号下注截图等电子数据证实常某系代理人,因常某本人也参与赌博,在案证据证实不了常某获利的金额和获利的来源。
02
即使认定常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违法所得3570087元的数额认定错误,且对应的审计报告和鉴定意见不应采信。
原一审对于转到常某个人及妻子账户3145537.76元和472250元两笔资金认为是常某的违法所得。经过辩护人审查,仔细查看每一笔收款记录,发现原一审认定的3145537.76元违法所得系错误计算。其中,2803709元常某已经转给网站平台,并不是常某所得。重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于违法所得从3570087元降922037.76元。另外,辩护人同时指出了《审计鉴定意见书》中引用的法律依据已失效,该意见书不具有合法性,不应采信的意见。
03
即使认定常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常某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定为从犯。
常某并非网站的建立者,也不接受赌客的投注,亦未投资、入股赌博网站并参与利润分成,其未参与赌博网站的日常管理,对网站的资金运作、管理、分成均无决定权。常某仅仅是帮助27人进行充值行为。故常某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在与上游赌博网站组织、经营者的共同犯罪中,常某起次要、属开设赌场的帮助犯,依法均应认定为从犯。
辩护效果
该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常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系网站的代理人,属于共同犯罪,在本案中起到主要作用和关键作用,不符合从犯的认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通过张思嘉律师的辩护,二审法院对该案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法院改判认定常某为从犯,违法所得降至922037.76元,并将刑期从轻改判为三年二个月。
发回重审后,法院虽然没有支持张思嘉律师无罪的辩护意见,但在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从犯认定及刑期减让上,均采纳了张思嘉律师的辩护意见,当事人接受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充分认可张思嘉律师的辩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