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更是司法机关践行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在第115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市法院特别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聚焦家庭暴力、婚姻财产分割、生育权益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等社会关切领域。这些案例通过深度剖析新型权益争议,将司法裁判转化为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既为女性维权树立维权标尺,也向社会传递反对性别歧视的司法强音。市法院将持续完善妇女权益司法保护机制,通过"审判+普法"双轮驱动,帮助妇女群体提升法治素养,以司法温情守护妇女权益,让尊重与关爱妇女的社会共识在法治土壤中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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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田某(女)与薛某于2002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已分居。田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薛某支付田某家务劳动补偿金、离婚损害赔偿金。
薛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应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及离婚损害赔偿金
田某提交录音与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薛某存在出轨行为。田某无固定工作,平时为照顾家庭、抚养子女付出较多。
法院审理
根据双方陈述及田某提交录音与聊天截屏等证据,可以认定薛某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对双方离婚存在过错,薛某应当支付给田某离婚损害赔偿金;田某无固定工作,为照顾家庭、抚养子女等方面负担较多义务,薛某应当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
法院判决
一、准予双方离婚;二、薛某支付给田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及家务劳动补偿金。
法官说法
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对承担家务较多、照顾子女较多而无固定工作或收入较少的女性权益的保护。法院依法支持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经济补偿请求,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本案的判决能够为社会树立良好的法治标杆,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并且引导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文稿:贾 天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王华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