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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被继承人王振华一生经历两段婚姻。1957 年,王振华与李丽娟登记结婚,二人育有王慧琳(本案原告)、王宇峰(本案被告)子女二人。1969 年,王振华与李丽娟离婚,王慧琳、王宇峰归李丽娟抚养,王振华支付抚养费用,夫妻财产在离婚时已处理完毕。1973 年,王振华与赵美芝登记结婚,赵美芝系丧偶后带着吴宇鹏、吴宇坤、吴宇光、吴宇达四个子女再婚,当时仅吴宇达为未成年人,其余子女均已成年。王振华与赵美芝婚后未再生育子女。
2020 年 6 月 30 日,王振华去世。此后,王慧琳、王宇峰姐弟多次就王振华的遗产继承分割及抚恤金给付问题,与继母赵美芝协商,但遭到赵美芝拒绝。于是,王慧琳、王宇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法定继承分割王振华与赵美芝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及分割王振华与赵美芝婚姻存续期间将近 100 万的存款(目前无证据)。
赵美芝作为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她主张王振华留有遗嘱,其遗产全部由自己继承,因此涉案房产及存款应由她继承。同时,赵美芝认为吴宇鹏、吴宇坤、吴宇光、吴宇达与王振华建立了抚养关系,应与王慧琳、王宇峰共同参与继承。
王宇峰则完全同意原告的诉求,主张对王振华与赵美芝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赵美芝名下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进行法定继承,也同意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存款。王宇峰不同意追加吴宇鹏、吴宇坤、吴宇光、吴宇达为被告,也不同意他们分割遗产的诉求,认为王振华再婚时,只有吴宇达是未成年人并与王振华产生抚养关系,其余三人已成年且有工作。
吴宇鹏、吴宇坤、吴宇光、吴宇达作为被告,同意赵美芝关于遗产处置的答辩意见。他们认为涉案继承有遗嘱,不应进行法定继承,而应依据遗嘱继承。此外,他们主张自己也是涉案遗产的法定继承人,1973 年赵美芝与王振华结婚时,他们均无独立生活能力,需王振华夫妻资助,与王振华形成了抚养关系,且在王振华住院及去世时,他们都尽到了照顾和养老送终的义务,因此应享有继承权。
王慧琳同意王宇峰的答辩意见,不认可赵美芝以及吴宇鹏、吴宇坤、吴宇光、吴宇达等人的答辩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美芝提交了王振华生前所立遗嘱。该遗嘱为手写体,落款为王振华,日期为2011 年 x 月 x 日,内容为:“我离开人间后,把我在这个家中多年积累的属于我个人所有的一切财产,全部为我老伴赵美芝一人所有。另,我的后事由她处理。…… 王振华”。原告王慧琳及被告王宇峰当庭辨识,认可为王振华字体,但对遗嘱是否为王振华真实意思表示持异议;吴宇鹏、吴宇坤、吴宇光、吴宇达对该遗嘱无异议。
二、争议焦点
涉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原告及王宇峰主张法定继承,认为赵美芝提交的遗嘱并非王振华真实意思表达;赵美芝及吴宇鹏、吴宇坤、吴宇光、吴宇达则主张按遗嘱继承,认为遗嘱真实有效。
吴宇鹏、吴宇坤、吴宇光、吴宇达是否为适格继承人:王宇峰认为只有吴宇达与王振华形成抚养关系,其余三人不应作为继承人;赵美芝及吴宇鹏、吴宇坤、吴宇光、吴宇达则主张四人都与王振华形成抚养关系,应享有继承权。
涉案房屋及存款如何分割:原告及王宇峰要求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房屋及存款;赵美芝主张依据遗嘱由自己继承房屋及存款;吴宇鹏、吴宇坤、吴宇光、吴宇达同意赵美芝的遗产处置意见。
三、裁判结果
判令涉案被告赵美芝名下之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被告赵美芝单独所有。
对涉案诉争的存款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有效证据,法院不予考量,双方有确凿有效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形式要件:被告赵美芝提交的遗嘱为王振华亲自书写,明确了个人财产的处置,并签名落期,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遗嘱在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
内容及真实性审查:从遗嘱的书写内容来看,表述清晰,明确将个人财产指定由赵美芝继承;语气自然,符合王振华对老伴的情感表达。从书写字数和外部载体等方面审核,该遗嘱符合家庭日常生活中遗嘱留存的常见方式,没有刻意制作的痕迹。虽然原告及王宇峰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综合判断后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适用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在本案中,遗嘱的存在排除了法定继承的适用。原告及王宇峰主张法定继承,但因遗嘱被认定为真实有效,其诉求无法得到支持。赵美芝及吴宇鹏、吴宇坤、吴宇光、吴宇达依据遗嘱主张继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考量采纳。
(三)继承人资格认定
吴宇鹏、吴宇坤、吴宇光与王振华的关系:王振华再婚时,吴宇鹏、吴宇坤、吴宇光已成年,王宇峰认为他们与王振华未形成抚养关系,不应作为继承人。从现有证据来看,没有充分证据表明王振华对吴宇鹏、吴宇坤、吴宇光进行了抚养教育,他们也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与王振华存在抚养关系,因此在继承人资格认定上存在争议。
吴宇达与王振华的关系:吴宇达在王振华再婚时为未成年人,且赵美芝及吴宇达主张其与王振华形成了抚养关系,在王振华住院及去世时也尽到了照顾义务。然而,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遗嘱的效力,即使吴宇达与王振华形成抚养关系,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也不影响遗嘱继承的优先适用。
(四)存款分割问题
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关于存款的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的原则,法院对存款问题不予考量,告知双方有确凿有效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