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妇女可以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离婚妇女在财产分割上有哪些权益?法律对妇女实施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有哪些……

3月4日,“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联合该区人大法工委、区人大大溪沟街道工委在大溪沟街道社会治理中心,利用“云上共享法庭”+“车载便民法庭”,开展了一场以“法护芳华 权益绽放”为主题的妇女权益保护普法宣讲活动,为社区女性送去法治大餐。


“职场中,遇上了性骚扰咋办?”普法讲座中,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曹潇潇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她现场为大家介绍了妇女遭遇性骚扰的救助途径: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妇联组织投诉,妇联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曹潇潇在介绍妇女的财产权益时称,根据法律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以下情况,妇女可以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当妇女身为人妻其丈夫死亡时,她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妇女身为女儿,其父母死亡时,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妇女身为母亲,其子女死亡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当婚姻走到尽头,女性在财产分割上又有哪些权益呢?曹潇潇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曹潇潇还用真实的案例,生动地讲解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家庭暴力证据收集等法律问题。



现场,人大代表与法官共同向社区居民发放了特别印制的《妇女维权法律知识手册》,面对面答疑互动。

据悉,本次宣讲还利用“云上共享法庭”+“车载便民法庭”的方式进行,渝中区罗家院社区、张家花园社区等社区居民,通过线上参与普法活动。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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