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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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上一篇文章写到,根据最高院在《某某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中的意见,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在重审程序中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当然也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那么,再审发回重审,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据此,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再审发回重审后,可以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周军律师提醒,提起诉讼时,一定要认真权衡利弊,评估风险,确定诉讼请求项,以免遗漏相关诉请造成多次变更或无法执行,甚至出现在某些情形下无法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风险。
周军律师提醒,上述案例最高院对“偷录”证据是否采信给予了明确的表态,即除非偷录证据属于“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即使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也可作为证据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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