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李逸飞作为原告,是三被告张宇峰、张宇涛、张宇贵的外甥。被继承人张建国、刘芳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李逸飞的母亲张悦兰以及本案三被告。张悦兰于1994 年去世,刘芳于 2006 年去世,张建国于 2014 年去世。张建国名下在顺义区 × 小区留有房产一套(实际有一号、二号两套房屋登记在张建国名下),此外还有顺义区 × 村宅院内的房屋。由于李逸飞与三被告就张建国所留遗产分割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李逸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逸飞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两项:一是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建国名下位于顺义区× 小区的房产,要求继承四分之一的房产份额;二是请求依法分割位于顺义区 × 村宅院内现有房屋,同样要求继承四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并要求三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

三被告张宇峰、张宇涛、张宇贵共同答辩称,不同意李逸飞继承上述房产四分之一份额。对于顺义区× 小区的房产,他们指出该房产于 2009 年 11 月由张建国购买,房款共 113 万元,其中 88 万元购房款来自张建国出售另一小区房屋所得,三位被告分别出资 15 万元用于支付剩余 25 万房款以及 17 万元的装修和家具购置款项。关于顺义区 × 村宅院内的房屋,三被告称该宅院是他们三兄弟的自有财产,不属于张建国的遗产,因此李逸飞无权请求继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张建国与刘芳育有子女的情况,以及各被继承人的去世时间。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小区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登记在张建国名下,登记日期为 2013 年 2 月 19 日,共有情形为单独所有。李逸飞主张这两套房屋是张建国的遗产,自己可继承四分之一份额。三被告则辩称房屋不属于张建国遗产,所有权归他们三人,称张建国出售原房屋获得 88 万元售房款后购买这两套房屋,房屋差价及装修款由他们支付,张建国曾表示房屋归他们所有。李逸飞称张建国去世时未留遗嘱,三被告称张建国去世时有口头表示房屋归他们,但无书面遗嘱。此外,案件审理中李逸飞撤回了第二项关于分割顺义区 × 村宅院内房屋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顺义区× 小区房屋是否属于张建国遗产:李逸飞主张房屋属于张建国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三被告辩称房屋虽登记在张建国名下,但实际所有权归他们,不属于张建国遗产。

李逸飞对顺义区× 小区房屋的继承份额:李逸飞要求继承四分之一份额;三被告不同意李逸飞的继承诉求。

顺义区× 村宅院内房屋的性质及继承问题:李逸飞起初要求继承四分之一份额;三被告称该宅院是他们自有财产,李逸飞无权继承,后李逸飞撤回此项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张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小区一号房屋由原告李逸飞、被告张宇峰、被告张宇涛、被告张宇贵继承,四人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

登记在张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小区二号房屋由原告李逸飞、被告张宇峰、被告张宇涛、被告张宇贵继承,四人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登记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中,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于2013 年 2 月 19 日登记在张建国名下,从产权登记层面来看,张建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三被告虽辩称房屋归他们所有,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房屋产权已发生转移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法院依据产权登记信息,对三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二)遗产继承方式及份额确定

继承方式: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张建国生前未立遗嘱,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张悦兰先于张建国去世,李逸飞作为张悦兰的直系晚辈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张悦兰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张宇峰、张宇涛、张宇贵作为张建国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同样有权继承张建国的遗产。

继承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本案中,李逸飞代位继承其母亲张悦兰的份额,与张宇峰、张宇涛、张宇贵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对张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三被告虽称对张建国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难以据此对继承份额进行调整。

(三)顺义区× 村宅院内房屋问题

李逸飞起初要求继承该宅院房屋份额,但三被告主张宅院是他们自有财产,李逸飞撤回此项诉讼请求。由于李逸飞撤回请求,法院未对该宅院房屋的性质及继承问题进行实质审理。但从三被告的主张来看,如果后续涉及相关争议,需进一步审查宅院的产权来源、建设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家庭内部关于宅院归属的约定等证据,以确定宅院的真实归属和继承情况。

五、胜诉办案心得

重视产权登记证据收集与运用:在涉及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中,产权登记信息是关键证据。引导当事人及时收集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登记资料,准确把握产权登记效力。在本案中,通过明确房屋登记在张建国名下这一事实,有力反驳了三被告关于房屋所有权的错误主张。

精准解读遗产继承法律规定:深入研究遗产继承相关法律,准确把握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等规定的适用条件。在诉讼过程中,清晰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明确继承方式和份额的确定原则。在本案中,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李逸飞的代位继承权以及各继承人的均等继承份额,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效应对被告遗产归属抗辩:面对被告提出的遗产归属异议,要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和法律分析进行应对。要求被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对于证据不足的抗辩意见,依据法律规定予以反驳。在本案中,三被告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依法未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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