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往往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作出约定,然而,走到离婚这一步,双方的信任基础不复存在,为确保双方能够全面履行协议内容,往往会在协议中增设违约金条款加以限制,但是否增设的违约金条款都能被认定有效呢?近日,榆阳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协议中约定高额违约金履行给付的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2年12月28日,原告王某(男)和被告李某(女)协议离婚。双方于同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自愿离婚,男方自愿补偿女方人民币10万元,此款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男方拒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女方补偿金的,须向女方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签订上述协议后,因王某未按约向李某支付补偿款,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补偿款1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自愿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李某支付补偿款,现付款期限已经届满,李某有权要求王某向其支付补偿款10万元。然而,对于其主张的违约金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但考虑到王某未能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导致李某一定的利息损失,法院判决王某应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2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应付未付金额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婚姻家庭关系涉及伦理、道德,不能等同于商品交换关系。离婚协议是有关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的复合性协议,即使是仅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也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不可分离,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因此,《离婚协议书》中可以根据生活习惯和一般经验常识,约定适度的违约金,填平一方的利息损失,但是约定高额违约金条款,没有法律依据。


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是情感与财产的共同体。在协议离婚过程中,需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进行商议。双方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利益,根据生活习惯和一般经验常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适度的违约金无可厚非。但是离婚协议迟延履行的损失通常为利息损失,离婚协议也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有一定的人身性。离婚协议中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条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与善良风俗,法院有权本着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平衡。

审 核: 白 丽

作 者:王玉梅 张 磊

编 辑: 尤乙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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