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为了帮助老曹的生意渡过难关,帮助老曹向老杜借款30万元。老张向老杜出具了三份借条,老曹向老张出具了三份借条。老杜按照老张的要求通过银行向老曹转款共计30万元,老曹每月固定向老杜支付利息1万元。老杜多次向老张和老曹催要30万元的借款,双方迟迟不偿还,老杜遂将老曹和老张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老张和老曹偿还借款本金 30万元及利息。
这笔钱到底应该由老张还给老杜,还是应该由老曹还给老杜?近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邀请该案承办法官——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张进川做客节目释法说理。
30万元,该谁还?
张进川: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老张向老杜出具借条三份,但在其与老杜协商出借款项时,已经向老杜披露实际借款人为老曹,由于老杜与老曹不熟悉,在老杜的要求下,老张才向老杜出具案涉三份借条,且庭审中老杜认可实际借款人为老曹;另,老杜按照老张的要求将案涉借款本金实际支付给老曹,也是老曹按月向老杜支付的利息。老张并不实际参与该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故综合以上分析,老张系案涉借款的名义借款人,老曹为实际借款人,老杜与老曹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老曹向老杜承担还款责任,老张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为什么老张不是一个保证人呢?
张进川: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所以,保证人的认定要看有没有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上有无显示保证人信息等情况。本案中,案涉当事人就借款并未签订保证合同;案涉借条上也没有显示保证人的信息;对案涉借款,老张亦没有作为保证人的意思表示。
若老张未主动向老杜披露老曹为实际借款人,判决结果是否会不同?
张进川:此种情况下,名义借款人老张明知借款用途且自愿出具借条,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按照约定向老杜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如何界定“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边界?
张进川:根据出借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是否知情作不同处理。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实际借款人与出借人,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除非出借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合同只约束名义借款人。出借人对代理关系不知情的,应当认定名义借款人是借款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出借人有权选择名义借款人或者实际借款人作为相对人。若实际借款人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构成债务加入,应由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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