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笔:章晓琳

民庭法官

(更多风采见文末)

一方是注册及实际运营网红账号的主播,另一方是对账号扶植颇多的MCN公司,当双方之间的合同到期之后,网红账号到底应归属哪一方?近日,我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账号的注册与孵化

2019年12月,张女士从某高校播音与主持专业毕业后,与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财经节目主持人工作。工作之余,张女士自行注册了一个自媒体账号,即案涉账号,录制并发布财经类短视频。对此,公司知晓且认可。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案涉账号积累了百万粉丝,该公司便将张女士调整至新媒体运营岗,工作内容也从现场主持转为指导新媒体IP孵化等内容。

2021年,某MCN公司接续了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权利义务,并于同年5月与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及《独家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张女士为案涉账号主播,但账号所有权归属MCN公司,MCN公司组织团队运营该账号。

此后,MCN公司为张女士配备人员,分别负责财经研究、渠道对接、拍摄和剪辑、文章排版和客户群维护等事宜。此外,MCN公司还为案涉账号申请平台奖项、进行平台打榜等活动,从而提升账号知名度和人气。

张女士入职三个月后,案涉账号的粉丝关注数量即增至500万。至2022年8月张女士离职时,粉丝关注数量已近千万,双方合作期间的账号收益也达到数千万元。

合同到期后账号属于谁

2022年8月,张女士与MCN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因与公司在合作上存在分歧,张女士便自行离职。由于双方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的到期日晚于劳动合同到期日,张女士在离职后仍继续使用原账号发布视频内容。

在《独家合作协议》也到期之后,MCN公司根据协议约定,通知张女士顺延合作期限,但张女士予以拒绝。MCN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归还账号,并支付400万元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注册行为、实名认证行为并不天然设立使用权。张女士与MCN公司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案涉账号的所有相关权利由MCN公司永久享有,案涉账号属MCN公司的虚拟财产,其使用权归MCN公司。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张女士离职后与其他MCN机构达成运营合意,其行为违反了双方优先续约的约定,构成违约。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张女士应配合MCN公司变更案涉账号在各平台的实名认证信息至MCN公司名下,并支付违约金。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公司一方认为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损失。张女士则认为,账号是其自行注册,且一直是其本人使用,应归其所有。

实现账号价值最大化

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我注意到,案涉账号的成功与张女士和MCN公司均密切相关。一方面,张女士作为案涉账号的出镜主播,其形象与账号存在较大关联性,众多粉丝是因为主播本人及其输出内容而关注该账号,因此案涉账号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另一方面,由于MCN公司的大力扶植,案涉账号的粉丝数量在短期内实现大幅增长,并有效实现了流量变现,商业价值得以快速提升。

由于双方已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账号权属,因此一审判决在法律层面并无不当。但这一结果对双方而言却并非最佳的选择,因为对张女士而言,若要继续从事相关工作,就必须重新注册新账号,这就必然面临从头开始积累粉丝;对MCN公司而言,虽然得到了案涉账号使用权,但继续运营必然要更换主播,因账号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更换主播后显然无法达到此前效果,仅靠违约金无法弥补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审理中,双方均向法院表达了调解意愿。为了不让账号的经济价值大幅度贬损,实现双方共赢的效果,初次庭审后,我分别向张女士及MCN公司了解了各自的意向。张女士一方明确要求账号应归属其所有,对于公司投入的成本,她表示愿意给予一定补偿;公司一方则清楚知晓案涉账号更换主播后存在变现能力直线下跌的风险,同时也顾虑公司其他主播效仿张女士的做法,因此始终坚持案涉账号由双方共同管理。

因双方就账号归属这一核心问题未能达成共识,且在赔付的违约金数额方面也存在较大差距,此次调解未能成功。但好在双方也对部分争议较小的事项约定了调解条款,为后续调解打下了一定基础。

一周后,各自律师团队再次进行了沟通。MCN公司方面为此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以期不断缩小双方的差距,最终出具了第二稿调解方案。但张女士对方案有较大的修改意见,如双方共同管理账号的时间长短、共同管理期间的收益分成等,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为了推动调解进程,我通过电话不断与双方沟通具体细节,但每一次沟通过程中,双方都不断推翻、修改旧条款或提出新的条款,且始终无法彻底达成一致。对此,我反复向双方释明利弊,引导双方不断缩小差距,逐步达成共识。在长达一个月的调解之后,双方最终签署了调解协议,协议对违约金、账号归属、运营成本的承担等问题做出约定,明确双方共享账号登录权限,在账号授权使用期内按比例共享利益分成,半年后案涉账号全部确认归张女士个人所有,MCN公司不再享有账号的任何权益。

法官心语:

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快速更替孵化了大量网红经济,快速实现了流量变现,也因此催生了大量的MCN公司。近年来,有关网红账号归属的诉讼时有发生。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案涉账号即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在目前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的权属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案涉账号的注册行为、实名认证行为并不天然设立使用权,其使用权归属原则上应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依当事人间的约定认定相关权利的归属。

本案最终通过调解的方式明确了账号的权属,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也充分考虑了网络账号的经济价值,实现了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对网红账号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正确引导与规范,有效地维护了网络经济良性发展。

更多风采

更多作品链接:

责任编辑 | 翟珺

人像摄影 | 施蕾

版面编辑 | 周彦雨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