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相较传统的诉讼,具有效率高、综合成本低、保密性强的优势,在经济快速发展与全球经济融合进程加快的当下,成为高效解决商事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然而,仲裁在仲裁委内部管理、仲裁员选任、仲裁审理等方面,有效监督机制不足,难以保障仲裁的公正性,影响仲裁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2025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针对上述仲裁工作的发展现状,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张巧良将在两会期间提交有关加强仲裁监督管理的建议,在完善仲裁立法、加强仲裁机构的内部监督、强化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司法审查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
张巧良在今年计划提交的建议中首先指出,应完善仲裁立法,明确仲裁监督的法律依据。
去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自1995年施行的现行仲裁法迎来一次重要修订。各界期待仲裁法的修订能切实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比如涉外制度缺乏、开放包容度不够、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张巧良建议,加快推动仲裁法的修订及与仲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法律法规层面清晰界定仲裁监督的范围,明确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清晰界定仲裁机构、仲裁员、当事人以及监督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监督程序,如规定监督启动条件、调查流程以及处理结果公示等,确保监督工作有序开展,让仲裁活动在严密的法律监督下,实现公正、高效解决纠纷,提升仲裁公信力。
其次,张巧良建议加强仲裁机构的内部监督。具体而言,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仲裁员的选任程序,确保选拔出专业能力强、职业道德高的仲裁员。同时,加强对仲裁案件办理过程的全程监控,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对每一个仲裁案件从程序合规性到实体公正性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相关责任人,严格依照规章制度,进行调查与处理,以维护仲裁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针对仲裁机构的内部治理与监督,去年公布的仲裁法修订草案曾做出一定回应。修订草案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文件管理、投诉处理等制度。
此外,仲裁法修订草案对仲裁员的资质加强相关要求,设定了要参加统一职前培训,并新增曾任检察官满八年的人员、具有科学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及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作为仲裁员的聘任对象,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同时,修订草案还对公职人员禁止兼任仲裁员和仲裁员失格除名做了规定,明确增加了仲裁员向仲裁机构的披露义务。
除了加强仲裁机构的内部监督,张巧良还建议强化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司法审查。他指出,目前,法院在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时,秉持着有限监督原则,主要侧重于程序方面的形式审查,而不是对案件实体进行全面审查。然而,对于仲裁裁决中所涉及的部分关键实体问题,也应给予重视。
张巧良表示,当事人如果有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等欺诈行为,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还应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的职能,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包括实体存在错误但是不宜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形,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反馈给仲裁机构,督促其改进工作。
在仲裁法修订过程中,有专家认为加强检察机关对仲裁活动的法律监督很有必要。张巧良在建议中也提及应建立检察机关对仲裁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将对仲裁案件的法律监督写入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之中,可以参考诉讼程序,当事人如不服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和执行行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向监察机关移送线索等方式,对仲裁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社会监督作为加强仲裁监督管理的重要力量,也应发挥作用。张巧良进一步建议充分发挥媒体、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仲裁信息公开制度,将仲裁机构的工作情况、仲裁案件的办理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