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医院:判重了!家属:判轻了!

2025年2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新疆某三甲医院发生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值得医务人员深思!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2月3日,患者李某丙在北京某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脑动静脉畸形,行“脑动静脉造影+动静脉畸形栓塞术”,术后康复后患者出现左侧活动不能,头晕、言语不清、口角歪斜、饮水呛咳等情况。

2017年11月6日,在北京做完手术9个多月后,患者因“左侧肢体活动不利9月余”入住新疆某三甲医院康复科,入院诊断为:1、右侧基底节脑梗死、左侧肢体偏瘫、偏身型肌张力障碍。2、大脑血管静脉畸形。

四天后,患者出现左侧肢体无力,不能翻身,医院进行了核磁共振检查,结果显示脑梗死。

2017年11月11日医院紧急进行了手术。

2017年11月12日03:25患者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

针对患者的死亡,家属和医院产生了争议,沟通无果后家属方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

家属认为,新疆某大三甲医院康复科、放射科存在严重的误诊误治,神经内科病程上清楚地记录了CT检查结果:急性脑血管病,脑出血。在核磁共振结果提示病人脑出血的情况下,康复科给病人使用脑出血禁忌药依诺肝素,口服阿司匹林肠溶片和氯吡格雷。这三种抗凝剂的使用说明上明确指出,脑出血患者,有脑出血既往史,脑血管畸形患者禁用。是依诺肝素的作用引起了患者的再次大出血,形成脑疝,最终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对此也做出了解释,医院认为,诊疗过程无违法违规行为:

1、患者住院4天后出现症状,再次完善头颅CT提示右侧额顶梗塞后出血,立即将患者转入重症医学一科,之后手术治疗,转入后向患者家属详细交代病情及相关手术并发症,患者家属拒绝手术并签字;患者病情逐渐加重,我科反复交代病情后,患者家属同意手术,于次日在全麻下行“右额颗开颅脑内血肿清除术+人工硬脑膜修补术+去骨瓣减压术”,术后转入我院重症医学二科继续给予积极抢救治疗,患者于手术后第二天03:25分抢救无效死亡。

2.患者后期诊断明确,诊断为:(1)右侧额颞顶大面积脑出血并破入脑室;(2)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侧额颞顶大面积脑梗死;(4)脑疝。诊断依据:我院某路院区头颅 MRI 提示右侧额顶亚急性脑梗死,移动 CT 提示:右侧额颜顶大面积脑出血并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5)术前查体提示患者昏迷,双孔散大,光反射消失,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

3.患者入我院时病情危重,我院态度明确,建议急诊手术治疗,反复多次向患者家属详细交代病情,患者家属拒绝手术并签字。故我院继续给予积极保守抢救治疗。患者双孔散大时再次交代病情,患者父亲强烈要求手术,此时已脑疝晚期。预后极差,患者家属对此情况充分了解并知情,在家属同意手术后立即行急诊手术治疗。患者生前曾患有脑动静脉畸形的自身疾病,并给予过脑动脉畸形栓塞术,此病极易出现出血,梗死等并发症。因出血性梗死该病发急,致残率和致死率较高,患者自身疾病存在并发症发作风险较高,患者死亡与我院治疗无直接因果关系。

至于为何有出血依然使用了阿司匹林等抗凝药物,医院回应:患者是急性脑血管病,混合型脑卒中(有大面积脑梗塞、也有出血),使用抗凝治疗并无不妥。后经司法鉴定,乌鲁木齐某医学会出具X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认为,本病历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患方承担主要责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鉴于此,一审法院认为,患者李某丙自身既往存在脑动脉畸形,曾行大脑血管动静脉畸形栓塞术,入院时左侧肢体偏瘫等情形,上述疾病属于高危基础疾病。

同时在诊疗过程中,医方使用抗凝药物之前对患者评估不足且未经神经内科会诊,也未告知患者及家属抗凝药物的不良反应,降低了患者抢救的成功率。据此,新疆某医院诊疗行为对于患者李某丙死亡结果具有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新疆某医院承担49%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9,887.1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

然而,这一判决结果原告及被告双方都不服,均提出上诉。医院方认为法院判重了,认为即使承担人道主义责任,也不应当超过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上的责任比例,更不应当承担超过49%以上的责任比例,不能因为患者死亡,就背负那么大的责任;而家属则认为,患者死亡,医院应该负全责。

2024年11月25日,重新立案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二次审理。最终二审驳回戴某、李某甲、李某乙、朱某及新疆某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抗凝救命还是止血保命?

选哪条路都可能掉下悬崖

这则案件,引发众多医护热议!

一名普外科医师表示:“神经内科永远的痛就是脑梗常并发梗塞后出血,止血不行活血不行,不管什么治疗,都有问题,要是不止血或活血,又说你耽误病情,只要上告,一定赔钱”。

  • 选择抗凝:若患者因脑梗死扩大死亡,家属会质问“为何不积极治疗”;

  • 选择止血:若患者因脑出血加重死亡,家属会控诉“用药错误”;

  • 选择保守观察:若病情恶化,则被指责“延误抢救时机”。

确实如此,脑梗合并出血,到底该怎么治疗?这个问题抛给任何一个专家,都无法十分有把握地给出回答,这个问题太棘手了。


临床上,脑梗后又合并出血一般称为急性脑梗死后出血转化,它一直是很麻烦的问题,因为这两个治疗方案截然不同的疾病竟然碰在了一起。其出现的明确的机制尚不完全清楚,需要深入研究。

由于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抗凝和不抗凝很难把握时机,医生怎么做都是为难的,我们只能乞求患者不出意外,如果真出了事,像这个案件一样,就算左右为难,诊疗并无大的差错,但该赔钱还是要赔钱。

这起案件最刺痛医界的,不仅是49%的赔偿责任比例,更是判决背后传递的信号:即便医生在“救与不救”的夹缝中竭尽全力,一旦患者死亡,医院仍难逃赔偿命运。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紧箍咒”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核心判定标准是:患者死亡,且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医学会认定医院“使用抗凝药物前未充分评估、未告知风险”属于医疗过失,尽管患者自身脑血管畸形是主要死因,但这一过失直接导致医院背上次要责任。

更让很多医生无奈的是,医疗事故鉴定中的“过错”往往具有“绝对性”。例如本案中,患者同时存在脑梗死和脑出血(混合型脑卒中),治疗本就如履薄冰——抗凝可能加重出血,不抗凝可能扩大梗死。但鉴定专家只需指出“未请神经内科会诊”“未书面告知风险”等程序瑕疵,即可认定过错成立。

法院判决的关键逻辑在于:医学的复杂性不能成为程序疏漏的借口。

告知缺失=知情权受损:即使医生认为抗凝治疗是当时最优解,但未明确告知家属“此药可能加重脑出血”,便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多学科会诊=免责护身符:若涉及跨科室复杂病情(如本案的神经内科与康复科协作),未组织会诊可能被认定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

曾有律师尖锐地指出:“医生在抢救时想着病理生理,法官判决时盯着病历文书。”当病历缺少一次会诊记录、告知书少勾选一个风险项,就可能成为医院败诉的铁证。

这就导致医生不得不在治疗前反复签署知情同意书、录制谈话视频、甚至请公证处见证——医学正从“救命艺术”沦为“免责工程”

患者死亡=医院赔钱

医院和医生陷入家属闹了就能赔的怪圈

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个共同点,目前的所有医疗案件中,只要患者死亡了,无论是谁的责任,医院总得要赔钱!

要知道,医院需自证“诊疗无过错”。但医学存在天然不确定性,完美举证近乎不可能。

这种医疗官司就像是有一个万能模板,有没有错都可以套用,反正没有明确的标准,什么事对方都可以说院方做的不到位。这个词太宽泛了,谁能保证这里面没有任何疏漏呢?更何况,这么宽泛的词,每个人的理解也是不同的。

此外,当患者死亡引发家庭悲剧,法官多多少少的都会将天平倾斜,更倾向于“平衡弱势群体利益”,即便医院责任轻微,也能给你判个次要责任。

所以,这就导致只要患者死在医院里了,就是医院的错,医院就得赔钱,在这个观念的影响下,闹到法院总能获得一些赔偿。

相比漫长的司法程序,很多医院常选择“部分赔偿”以规避舆情风险。有80%的医疗纠纷最终或许通过调解赔偿解决,而非司法判决。而我们所看到这些案件公示,也只是协调不了的众多案件中的一个罢了,我们能看到的这些医疗纠纷案件也只是众多医疗纠纷的冰山一角而已。

总归,就算医学的复杂性不能成为医疗程序疏漏的借口,那也不能任由走出“患者死亡=医院赔钱”的怪圈继续下去!

钟南山院士曾言:“当所有死亡都被归咎于医疗过错时,最终伤害的是每一个患者的求生机会。”希望,患者及家属能早日明白这个道理,更希望公众能重建社会对医学的理性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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