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栾海明 通讯员 王晓聪 王义祥

故意在借条上使用假名字,试图否认借款事实,这种情况下,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于某占与王某丽经朋友介绍相识。2020年12月3日,王某丽向于某占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元,署名“王某莉”;2021年12月4日,王某丽再次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元,署名仍为“王某莉”;2023年2月16日,王某丽第三次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元,但此次署名改为“王某勇”。三年间,于某占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交付的方式,共向王某丽支付41200元。后因王某丽未按约定还款,于某占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庭审中,王某丽辩称于某占对其有爱慕之心,转账行为系恋爱期间的赠与,并非借贷,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于某占的转账行为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借条的真实性。虽然王某丽在借条上署名的名字与真实姓名不一致(“王某莉”和“王某勇”),但其多次出具借条的行为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其核心在于证明借款事实,而非署名是否完全准确;2. 双方的意思表示。于某占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多次向王某丽提及借款总额,王某丽未予否认,且在多次出具借条后未提出异议。这些事实表明,于某占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而王某丽的行为也表明其认可借款事实;3. 诚实信用原则。王某丽故意在借条上使用不实署名,试图否认借款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对此行为予以否定评价。

综上,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遂判决王某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于某占借款41200元及相应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借条是民间借贷关系中最常见的债权凭证。但在实践中,常出现借款方使用昵称、外号、近音字甚至故意写错姓名的情况,试图逃避债务。对此,法律虽对借条的签名形式并无严格规定,但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并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王某丽故意使用不实署名,试图否认借款事实,但其行为无法掩盖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法院通过综合证据认定借款事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法官提醒:在出借款项时,出借人务必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要求其签署真实姓名的借条。如发现借条署名有误,可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凭证,或通过其他方式(如证人作证、笔迹鉴定、电话录音等)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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