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的黄姐
一直都很想成为“有房一族”
可当她签好购房协议后
却遇上市场价格波动
还因此成了被告
近日
海沧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
2024年5月
黄姐终于攒够了首付款
决定在海沧区购置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经过几番讨价还价
她与房主小林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房款总价129万元,签约当天支付5万元定金,并在房产过户前支付剩余款项。另外还约定了5000元为交房保证金、5000元为户口迁出保证金,如果违约,黄姐应该以总价款的20%向小林支付违约金。
然而,合同签订后
黄姐看中的房子房价出现了下跌
她也因此玩起了“人间蒸发”
小林无奈之下将黄姐诉至法院
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林和黄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合法有效。黄姐没有按约支付房款和定金,已构成根本违约,是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
法院一审判决
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黄姐需支付小林违约金2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
双方均服判息诉
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诚信履约是契约精神的底线
房价波动是市场规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风险,诚信履行约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市场涨跌无常,但合同义务却是不容随意更改的。
买房时,冲动是魔鬼,签约需谨慎,违约的代价可能远比想象中更高。
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