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育之恩深似海,但并不是每一段收养关系都能够长久、稳定地持续下去。近日,榆阳法院民四庭就审理了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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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前,小张亲生父母将当时尚为婴儿的小张送至张某夫妻处抚养,并登记为张某之子,之后张某夫妻又生育一子一女,均在一起共同生活。小张15岁初中毕业后,便踏入社会打工,开始自力更生。但近年来,因种种缘由,张某与小张感情裂痕越来越大,直至亲情耗尽,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要求小张支付18年的抚养费及以后每月赡养费至其去世为止。
承办法官接手此案后,认真研究本案案情,详细了解纠纷缘由。考虑到双方几十年的亲情关系,不能说断就断,简单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容易加深双方矛盾。为此,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二人释法明理,耐心向双方释明了解除收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老人能认真考虑,尝试挽回双方的感情。另一方面劝说小张能够感念养育之恩,发扬中华民族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最终,小张意识到了养父多年的养育之恩,承诺在解除收养关系后,愿意向养父给予一定的补偿金。
最终,经过多轮调解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确认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同时小张自愿支付张某一定的补偿金。至此,这起收养纠纷画上了一个相对圆满的句号。
法官寄语
本案中,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确认张某和小张双方关系恶化,如再继续维持一段不和睦的收养关系,反而会给年迈的张某身心造成不利影响,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不过,双方虽通过调解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养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不会改变,“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是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传统美德,成年的养子女应当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
审 核: 白 丽
作 者: 王玉梅 张磊
编 辑: 尤乙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