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近日,榆阳法院民一庭办理了一起机动车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到预先支付的部分款项究竟是否属于定金的问题。买主小王与卖车人小张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

小王:为了购买爱车,我向小张预先支付2万元定金,结果车一直没能收到,小张还不退钱。

小张:小王当时付了2万元的定金,车回来之后,小王一直联系不上,是小王违约在先,我不存在违约退款的情况。

小王诉称,自己于2023年10月3日与小张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小王(甲方)向小张(乙方)购买某品牌小型汽车一辆,车辆总价为20万元,并当场支付2万元,小张承诺在2023年11月31日前交付车辆。然而直至今日,自己多次与小张联系办理取车手续均未成功。双方对该款是“订金”还是“定金”,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小王便提起诉讼,要求小张返还其2万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在小王与小张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小王预先支付2万元的款项表述为“订金”,且未约定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因为双方当事人将已支付的2万元来述为“订金”小张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通知小章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双方对于小王不及时支付余款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款为“定金”。在小张不能证明其还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判决小张向小王返还该2万元

法官说法:

“订金”和“定金”之间仅一字之差,但两者属于不同的概念,其法律含义和效力不同:(1)定金是法律上的一个概念,而订金则不是法律上的概念。(2)定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性质,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而订金则不具有这种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3)定金具有最高额的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则没有这种最高额的限制。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千万别把“订金”当成“定金”,否则可能蒙受损失。


法条指引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审 核:白 丽

作 者:李 雯 李 媛 强慧雪

编 辑:刘宇轩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